3家粮库公司80%股权捆绑降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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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粮库公司80%股权捆绑降价转让

七台河市3家粮库公司80%股权捆绑降价转让

项目编号29GQ*
项目名称七台河市3家粮库公司80%股权捆绑降价转让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人民政府
转让比例20
挂牌价格0.9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截至**日,转让方对3家标的企业未完全实缴注资,其中, (略) (略) 实收资本400万元;七台河桃南国家粮 (略) 实收资本2000万元;七台河新兴国家粮 (略) 实收资本1897.05万元。待《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标的 (略) 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2、标的企业涉及3宗国有划拨土地,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按照国 (略) 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3、转让标的企业部分在用资产权属待确认,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具体详见附件4:非纳入转让范围资产清单)。 4、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6、本公告披露的所有信息均为转让方提供,且转让方对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全权负责。如有不实或故意隐瞒,转让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与黑龙江联交所无关。 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挂牌为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挂牌。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内容、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提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产权交易标的重新挂牌。 2、意向受让方(包括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须在本公告截止日16:00前向交易机构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身份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3、受让方须在被确定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可适当延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受让方须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短信提示将交易价款(扣除保证金)、服务费支付至黑龙江联交所指定账户。 5、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交纳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受让方负责自行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七台河市3家粮库公司80%股权捆绑降价转让

项目编号29GQ*
项目名称七台河市3家粮库公司80%股权捆绑降价转让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人民政府
转让比例20
挂牌价格0.9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截至**日,转让方对3家标的企业未完全实缴注资,其中, (略) (略) 实收资本400万元;七台河桃南国家粮 (略) 实收资本2000万元;七台河新兴国家粮 (略) 实收资本1897.05万元。待《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标的 (略) 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2、标的企业涉及3宗国有划拨土地,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按照国 (略) 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3、转让标的企业部分在用资产权属待确认,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具体详见附件4:非纳入转让范围资产清单)。 4、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其它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6、本公告披露的所有信息均为转让方提供,且转让方对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全权负责。如有不实或故意隐瞒,转让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与黑龙江联交所无关。 7、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挂牌为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挂牌。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内容、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提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产权交易标的重新挂牌。 2、意向受让方(包括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须在本公告截止日16:00前向交易机构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身份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3、受让方须在被确定后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可适当延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受让方须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短信提示将交易价款(扣除保证金)、服务费支付至黑龙江联交所指定账户。 5、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且全部交易价款、服务费交纳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受让方负责自行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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