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汕尾)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设备一批
国华(汕尾)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设备一批
标的名称 | 国华(汕尾)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设备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125.15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红海湾风电场风机及附属设备,现进行报废处置,详见《资产处置清单》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施公寮半岛红海湾风电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5.15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2]第2208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崔贺洋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华(汕尾)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为整体转让,标的明细详见《资产处置清单》(详见附件)。 三、因疫情防控等因素,标的现场探勘需提前一天预约,踏勘 (略) (略)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施公寮半岛红海湾风电场,踏勘时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粤康码、健康绿码、行程码、社区报备;异地来粤人员或15日内到异地后返粤人员需提供粤康码、健康绿码、行程码、社区报备、三天两次核酸检测记录;去过中高风险区域,需到粤后居家隔离7天后,并提供三天两次核酸检测记录,才能现场踏勘;若意向受让方未提前预约或未在预约时间内到场的,视为放弃现场踏勘,不得要求转让方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外再次组织现场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一、本次拆除的风机和附属设备涉及运输、临时储存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村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取得当地政府、村民对本项目的支持,运输通过或停放之处有地下沟管设施时拆除方应做好支撑加固措施,自行解决场区运输所需道路,以满足运输的需要。 十二、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已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国华(汕尾)风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废旧设备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125.15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红海湾风电场风机及附属设备,现进行报废处置,详见《资产处置清单》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施公寮半岛红海湾风电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5.15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2]第2208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崔贺洋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国华(汕尾)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国家能源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为整体转让,标的明细详见《资产处置清单》(详见附件)。 三、因疫情防控等因素,标的现场探勘需提前一天预约,踏勘 (略) (略)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施公寮半岛红海湾风电场,踏勘时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粤康码、健康绿码、行程码、社区报备;异地来粤人员或15日内到异地后返粤人员需提供粤康码、健康绿码、行程码、社区报备、三天两次核酸检测记录;去过中高风险区域,需到粤后居家隔离7天后,并提供三天两次核酸检测记录,才能现场踏勘;若意向受让方未提前预约或未在预约时间内到场的,视为放弃现场踏勘,不得要求转让方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外再次组织现场踏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一、本次拆除的风机和附属设备涉及运输、临时储存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村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取得当地政府、村民对本项目的支持,运输通过或停放之处有地下沟管设施时拆除方应做好支撑加固措施,自行解决场区运输所需道路,以满足运输的需要。 十二、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已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佳瑞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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