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水利局持有的砂石资源出让
綦江区水利局持有的砂石资源出让
綦江区水利局持有的砂石资源出让<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略) 綦江区水利局持有的砂石资源出让,标的详情需实地踏勘、向出让方咨询及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綦江支所现场查阅相关资料,拟按现状以不低于下表内出让底价协议或竞价分零出让。标的详情如下:
序号 | 名称 | 河道 长度 (m) | 开采 面积 (km2) | 出让期 限采总量 (万吨) | 年限 采量 (万吨) | 控制点坐标 (经纬度) | 出让 年限 | 出让底价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开采范围及开采控制 |
1 | 綦江大土湾-店子上可采区 (起于永新镇伏牛村大河坝,止于永新镇石塔村大石映) | 2.6 | 0.13 | 5.94 | 2.97 | K1:X=106.*,Y=29.*; K2:X=106.*,Y=29.* K3:X=106.*,Y=29.*; K4:X=106.*,Y=29.03844 | 2年 | 118.8 | 35 | 详见附件《砂石资源出让方案》 |
2 | 綦江新洞子-长滩可采区 (起于东溪镇杨柳村长滩,止于篆塘镇文胜村油池) | 4.3 | 0.366 | 13.96 | 6.98 | K1:X=106.*,Y=28.*; K2:X=106.*,Y=28.* K3:X=106.*,Y=28.*; K4:X=106.*,Y=28.* | 279.2 | 83 | ||
3 | 綦江赵家岗-蜂窝子可采区 (起于赶水镇龙沧村跳鱼洞,下游止于赶水镇岔滩村赵家岗) | 1.93 | 0.07 | 3.96 | 1.98 | K1:X=106.*,Y=28.*; K2:X=106.*,Y=28.* K3:X=106.*,Y=28.*; K4:X=106.*,Y=28.* | 79.2 | 23 |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日起至**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砂石资源出让方案》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砂石资源出让方案》约定内容与出让方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并按此要求进行砂石开采。
六、本次处置的砂石资源,根据《 (略)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2)严格遵守 (略) 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3)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动力符合重庆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条件和开采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以船舶检验证书上的采砂设备功率不高于50kw为准);(4)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三峡库区采砂船必须有川江适航证书);(5)采砂船舶属于租赁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提供采砂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手续(以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出具的登记手续为准)。采砂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采砂船的,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或者采砂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6)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略) 取得采砂许可且在有效许可期的采砂船舶不得参加本次意向受让登记(需取得綦江区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7)意向受让方在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2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拟使用的采砂船舶在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实施非法采砂作业(需取得綦江区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出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标的实际数量与公告数量可能有出入)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八、出让标的开采范围及开采量根据《砂石资源出让方案》确定,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开采权出让的相关数据与可采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了解现场相关情况,阅读相关材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由于河砂随着河道流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本次开采的范围及预估开采量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相关数据与开采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意向受让方应具有风险意识,认真了解现场相关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充分考虑淤积物泥沙比、开挖、运输、堆放、处置等费用等,平衡开采总费用与砂石资源售卖收入,对标的作充分的考察和全面的风险评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为受让方后,若本项目出让范围内出现河砂短缺现象而导致采挖量减少,或因受让方采挖能力不足、管理不善引起纠纷、出现不可预见因素、 (略) 场行情变化或受让方与沿河群众发生纠纷引发停工等原因导致经营亏损出现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出让方不作任何补偿。
九、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约定退还。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十、本次交易所涉及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若协议成交,按成交总价的1.5%收取;若竞价成交,按成交总价的2%收取。
十一、成交后,受让方凭《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按相关规定办理环保、交通、港航、应急管理、林业、国土、水利等相关手续后, (略) 民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河道采砂许可证期限为一年,出让期限内实行一年一换。受让方在开采期间需自行聘请具备技术条件的监理单位,对采砂作业实施监理,并服从綦江区水利局和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次出让的开采范围进行砂石采挖,标的所产生的弃料合法处置,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开采上岸砂石,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洗砂、加工等设施设备,且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
十二、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定采掘的砂石量后或采砂作业期满后自动终止采砂行为,且不得以采砂期限内开采砂石量未能达到出让预估砂石量为由向区水利局提出延长采砂期限、索赔等要求;若在采砂期限内,采砂石量达到出让预估砂石量,受让方需停止开采作业,并将其砂石资源开采权交还出让方。
十三、开采砂石应当遵守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通航安全和畅通,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采取水采作业需要码头用于起、运砂石,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无合法码头可用,现存一合法码头位于綦江区桥河闸坝附近,距拟出让可采区距离较远,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其运距、运费。受让方若使用非法码头起、运及堆放水采砂石,将会受到港航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若在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内按合法程序自行建设码头,仅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费用就可能高达约70万(不包含码头工程土建费用),受让方应自行咨询交通部门关于码头使用、建设的程序和相关费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
十四、开采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受让方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开采过程中与村社涉及的道路、过桥、码头、砂石堆放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在开采砂石过程中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和全部承担;因开采砂石与涉河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涉河群众的土地、住房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赔偿责任。开采期间涉及的安全、环保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五、采砂作业完工后,受让方必须自行负责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清除散落的淤积物,恢复河道原貌,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向区水利局提出索赔、补偿等。
十六、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范围内,可能已存在不易被发现的禁采区条件,例如支流河口桥梁、水下管线、地质隐患等,受让方应该遵守河道管理、道路桥梁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作业,且不得以可采区长度、面积缩小为由向区水利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十七、受让方开采砂石作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开采砂石区域内若出现对防洪、水生态、水环境、交通、电力及其他涉水工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应立即先行停止作业,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厘定责任,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采挖作业。如因受让方采挖作业造成了不良后果,出让方有权终止受让方的采砂作业,全额扣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十八、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九、项目的备查资料:《砂石资源出让方案》。
出让方联系人:吴老师 *
报名地址: (略) 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红星广场A座14楼14-15
联系人:杜鹃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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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綦江区水利局持有的砂石资源出让,标的详情需实地踏勘、向出让方咨询及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綦江支所现场查阅相关资料,拟按现状以不低于下表内出让底价协议或竞价分零出让。标的详情如下:
序号 | 名称 | 河道 长度 (m) | 开采 面积 (km2) | 出让期 限采总量 (万吨) | 年限 采量 (万吨) | 控制点坐标 (经纬度) | 出让 年限 | 出让底价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开采范围及开采控制 |
1 | 綦江大土湾-店子上可采区 (起于永新镇伏牛村大河坝,止于永新镇石塔村大石映) | 2.6 | 0.13 | 5.94 | 2.97 | K1:X=106.*,Y=29.*; K2:X=106.*,Y=29.* K3:X=106.*,Y=29.*; K4:X=106.*,Y=29.03844 | 2年 | 118.8 | 35 | 详见附件《砂石资源出让方案》 |
2 | 綦江新洞子-长滩可采区 (起于东溪镇杨柳村长滩,止于篆塘镇文胜村油池) | 4.3 | 0.366 | 13.96 | 6.98 | K1:X=106.*,Y=28.*; K2:X=106.*,Y=28.* K3:X=106.*,Y=28.*; K4:X=106.*,Y=28.* | 279.2 | 83 | ||
3 | 綦江赵家岗-蜂窝子可采区 (起于赶水镇龙沧村跳鱼洞,下游止于赶水镇岔滩村赵家岗) | 1.93 | 0.07 | 3.96 | 1.98 | K1:X=106.*,Y=28.*; K2:X=106.*,Y=28.* K3:X=106.*,Y=28.*; K4:X=106.*,Y=28.* | 79.2 | 23 |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日起至**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砂石资源出让方案》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砂石资源出让方案》约定内容与出让方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并按此要求进行砂石开采。
六、本次处置的砂石资源,根据《 (略)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手册(试行)》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2)严格遵守 (略) 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3)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动力符合重庆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条件和开采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以船舶检验证书上的采砂设备功率不高于50kw为准);(4)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三峡库区采砂船必须有川江适航证书);(5)采砂船舶属于租赁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提供采砂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手续(以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出具的登记手续为准)。采砂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采砂船的,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或者采砂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6)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略) 取得采砂许可且在有效许可期的采砂船舶不得参加本次意向受让登记(需取得綦江区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7)意向受让方在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2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拟使用的采砂船舶在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实施非法采砂作业(需取得綦江区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出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标的实际数量与公告数量可能有出入)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八、出让标的开采范围及开采量根据《砂石资源出让方案》确定,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开采权出让的相关数据与可采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了解现场相关情况,阅读相关材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由于河砂随着河道流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本次开采的范围及预估开采量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相关数据与开采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意向受让方应具有风险意识,认真了解现场相关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充分考虑淤积物泥沙比、开挖、运输、堆放、处置等费用等,平衡开采总费用与砂石资源售卖收入,对标的作充分的考察和全面的风险评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为受让方后,若本项目出让范围内出现河砂短缺现象而导致采挖量减少,或因受让方采挖能力不足、管理不善引起纠纷、出现不可预见因素、 (略) 场行情变化或受让方与沿河群众发生纠纷引发停工等原因导致经营亏损出现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出让方不作任何补偿。
九、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约定退还。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十、本次交易所涉及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若协议成交,按成交总价的1.5%收取;若竞价成交,按成交总价的2%收取。
十一、成交后,受让方凭《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协议》按相关规定办理环保、交通、港航、应急管理、林业、国土、水利等相关手续后, (略) 民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河道采砂许可证期限为一年,出让期限内实行一年一换。受让方在开采期间需自行聘请具备技术条件的监理单位,对采砂作业实施监理,并服从綦江区水利局和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次出让的开采范围进行砂石采挖,标的所产生的弃料合法处置,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开采上岸砂石,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洗砂、加工等设施设备,且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
十二、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定采掘的砂石量后或采砂作业期满后自动终止采砂行为,且不得以采砂期限内开采砂石量未能达到出让预估砂石量为由向区水利局提出延长采砂期限、索赔等要求;若在采砂期限内,采砂石量达到出让预估砂石量,受让方需停止开采作业,并将其砂石资源开采权交还出让方。
十三、开采砂石应当遵守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通航安全和畅通,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采取水采作业需要码头用于起、运砂石,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无合法码头可用,现存一合法码头位于綦江区桥河闸坝附近,距拟出让可采区距离较远,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其运距、运费。受让方若使用非法码头起、运及堆放水采砂石,将会受到港航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若在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内按合法程序自行建设码头,仅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费用就可能高达约70万(不包含码头工程土建费用),受让方应自行咨询交通部门关于码头使用、建设的程序和相关费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
十四、开采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受让方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开采过程中与村社涉及的道路、过桥、码头、砂石堆放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在开采砂石过程中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和全部承担;因开采砂石与涉河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涉河群众的土地、住房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赔偿责任。开采期间涉及的安全、环保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五、采砂作业完工后,受让方必须自行负责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清除散落的淤积物,恢复河道原貌,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向区水利局提出索赔、补偿等。
十六、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范围内,可能已存在不易被发现的禁采区条件,例如支流河口桥梁、水下管线、地质隐患等,受让方应该遵守河道管理、道路桥梁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作业,且不得以可采区长度、面积缩小为由向区水利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十七、受让方开采砂石作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开采砂石区域内若出现对防洪、水生态、水环境、交通、电力及其他涉水工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应立即先行停止作业,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厘定责任,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采挖作业。如因受让方采挖作业造成了不良后果,出让方有权终止受让方的采砂作业,全额扣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十八、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九、项目的备查资料:《砂石资源出让方案》。
出让方联系人:吴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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