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停车场3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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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停车场3年租赁权

杭州市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停车场3年租赁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停车场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2ZL2103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出租底价

*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及电话

施先生、王先生 0571-*、0571-*

联系地址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屋名称

(略) 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 (略) 场停车场

坐落位置

详见红线图

使用现状

出租

物业类型

不动产权证号

用途

共有情况

面积

权利性质

使用期限

其他披露事项

1、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与 (略) 于**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日起15年,因出租方已吸收合并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均由出租方继承,出租方据此对外招租。

2、根据浙江 (略) 浙正大评字[2022]第0902号《杭州 (略) 拟对外出租涉及的霓虹路12号杭州五 (略) 场厂区停车场共计198个停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述,租赁场地位于霓虹路12号杭州五 (略) 场厂区内,198个车位分布于 (略) 场屋顶,均为露天平面车位,其中可停大型箱式货车或冷链车的大型车位87个,可停普通车辆或者小型车辆或小型箱式货车的小型车位111个,停车场所在位置北面为储运路,南面为三农大厦,西面为霓虹路,东面为贺家桥路。租赁场地的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外观、场地条件等以现场实际为准,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车位数与上述明示的车位数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租赁场地目前已出租,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元/年

出租面积

0

出租期限

3年

起租日

交付之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条件

一季一付

租金调整方式

出租期内,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年租金的10%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停车场收费经营管理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 (略) 杭州勾庄支行,帐号:*02956)。(3)承 (略) 场内的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场内设施,不得随意更改设施。(4)承租方须做好停车收费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需更新或新增相关设施设备,更新或新增方案须报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更新或新增方 (略) 场整体布局, (略) 场正常交易,确保车辆有序通行。(5)更新或新增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须原样保留场内已有的一切设施。若后续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与新承租方协商处理。(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税负、水电费用、应分担的安保、市容、卫生等物业方面的费用均自行承担。(7)承租方须按照《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车辆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收费。对已缴费车辆应主动开具有效票据。(8)在《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停车服务车辆清单》中的车辆享有免费停车权利。如出租方员工及产权单位员工人事变动需新增或减少免费停车服务车辆的,由出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列入免费停车服务车辆清单,承租方提供免费停车服务。(9)承租方如需安装广告牌、充电桩等第三产业设施、设备,必须报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承租方不得进行安装,否则出租方有权制止承租方的实施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10)合同期内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经营管理权不得转让、转借、转租、抵押。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2%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略) ,公司营业范围需包含物业管理或停车场服务或停车管理等内容。注册资本在100万及以上,成立年限3年及以上。执行标准:(1)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在**日之前; (2)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或“停车场服务”或“停车管理”字样。2、有过大型商超、 (略) 场、 (略) 等服务性场所的停车场管理经验。执行标准:(1)提供不少于1家大型商超、 (略) 场、 (略) 等服务性场所的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等;(2)合同载明的停车场车位数不少于150个或停车场出租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地点: (略) 余杭区良渚街道霓虹路12号杭州 (略)  联系人及电话:郁佳敏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是否专场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元

附件下载: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红线图.pdf
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样本.pdf
承诺函.docx
杭州市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停车场3年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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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停车场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2ZL2103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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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及电话

施先生、王先生 0571-*、0571-*

联系地址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屋名称

(略) 余杭区霓虹路12号杭州五 (略) 场停车场

坐落位置

详见红线图

使用现状

出租

物业类型

不动产权证号

用途

共有情况

面积

权利性质

使用期限

其他披露事项

1、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与 (略) 于**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日起15年,因出租方已吸收合并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均由出租方继承,出租方据此对外招租。

2、根据浙江 (略) 浙正大评字[2022]第0902号《杭州 (略) 拟对外出租涉及的霓虹路12号杭州五 (略) 场厂区停车场共计198个停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述,租赁场地位于霓虹路12号杭州五 (略) 场厂区内,198个车位分布于 (略) 场屋顶,均为露天平面车位,其中可停大型箱式货车或冷链车的大型车位87个,可停普通车辆或者小型车辆或小型箱式货车的小型车位111个,停车场所在位置北面为储运路,南面为三农大厦,西面为霓虹路,东面为贺家桥路。租赁场地的范围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租赁场地的具体位置、外观、场地条件等以现场实际为准,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车位数与上述明示的车位数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租赁场地目前已出租,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元/年

出租面积

0

出租期限

3年

起租日

交付之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条件

一季一付

租金调整方式

出租期内,每年租金保持不变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年租金的10%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停车场收费经营管理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五 (略) 场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 (略) 杭州勾庄支行,帐号:*02956)。(3)承 (略) 场内的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场内设施,不得随意更改设施。(4)承租方须做好停车收费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如需更新或新增相关设施设备,更新或新增方案须报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更新或新增方 (略) 场整体布局, (略) 场正常交易,确保车辆有序通行。(5)更新或新增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须原样保留场内已有的一切设施。若后续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与新承租方协商处理。(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经营收入税负、水电费用、应分担的安保、市容、卫生等物业方面的费用均自行承担。(7)承租方须按照《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车辆实施收费,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收费。对已缴费车辆应主动开具有效票据。(8)在《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停车服务车辆清单》中的车辆享有免费停车权利。如出租方员工及产权单位员工人事变动需新增或减少免费停车服务车辆的,由出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列入免费停车服务车辆清单,承租方提供免费停车服务。(9)承租方如需安装广告牌、充电桩等第三产业设施、设备,必须报出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承租方不得进行安装,否则出租方有权制止承租方的实施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10)合同期内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经营管理权不得转让、转借、转租、抵押。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2%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略) ,公司营业范围需包含物业管理或停车场服务或停车管理等内容。注册资本在100万及以上,成立年限3年及以上。执行标准:(1)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在**日之前; (2)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或“停车场服务”或“停车管理”字样。2、有过大型商超、 (略) 场、 (略) 等服务性场所的停车场管理经验。执行标准:(1)提供不少于1家大型商超、 (略) 场、 (略) 等服务性场所的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等;(2)合同载明的停车场车位数不少于150个或停车场出租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地点: (略) 余杭区良渚街道霓虹路12号杭州 (略)  联系人及电话:郁佳敏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车辆收费经营管理权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是否专场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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