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福新新疆农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华电福新新疆农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华电福新新疆农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华电新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3,774.51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地处兵团电网末端,电网消纳能力有限,项目发电能力预计受限,出让方不承诺予以解决或承担任何消纳受限损失,由受让方自担风险。 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4425.3万元,实收资本为3572万元,标的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3.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到期日17:00前交纳人民币113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拒绝出具或者不配合出具本项目转让所需及转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款所需相关材料。 3、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华电”及“福新”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华电”及“福新”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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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华电福新新疆农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华电新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3,774.51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地处兵团电网末端,电网消纳能力有限,项目发电能力预计受限,出让方不承诺予以解决或承担任何消纳受限损失,由受让方自担风险。 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4425.3万元,实收资本为3572万元,标的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3.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到期日17:00前交纳人民币113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拒绝出具或者不配合出具本项目转让所需及转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款所需相关材料。 3、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华电”及“福新”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华电”及“福新”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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