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3.51%股权
北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3.51%股权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文化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74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略)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4N | |||
经营范围 | 提供文化类企事业单位产权及实物资产交易服务,文化产品版权交易服务,文化艺术品实物交易服务,文化活动经营权、代理权、赞助权、冠名权交易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文化投资 (略) | 68.92 | |||
北京东方 (略) | 17.57 | |||
中国文化 (略) | 13.51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91.23 | -929.51 | -929.5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4933.11 | 82820.4 | 2312.71 |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88.19 | -400.75 | -400.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327.21 | 8415.25 | 1911.95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文化 (略) | ||
---|---|---|---|---|
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文化艺术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8A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5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3.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5T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文化 (略)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文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总办会议【2022】29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8.99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受让交易场所的各项相关政策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略)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略)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与要求,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其股东资格不满足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与要求的,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将标的重新挂牌。(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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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文化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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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74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略)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4N | |||
经营范围 | 提供文化类企事业单位产权及实物资产交易服务,文化产品版权交易服务,文化艺术品实物交易服务,文化活动经营权、代理权、赞助权、冠名权交易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资信评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文化投资 (略) | 68.92 | |||
北京东方 (略) | 17.57 | |||
中国文化 (略) | 13.51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91.23 | -929.51 | -929.5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4933.11 | 82820.4 | 2312.71 |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88.19 | -400.75 | -400.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327.21 | 8415.25 | 1911.95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文化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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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文化艺术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8A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5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3.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5T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文化 (略)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文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纪要(总办会议【2022】29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78.99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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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受让交易场所的各项相关政策及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略)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略)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与要求,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其股东资格不满足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与要求的,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将标的重新挂牌。(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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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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