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部分汽油、柴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部分汽油、柴油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部分汽油、柴油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12.8889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的部分汽油、柴油,其中柴油鉴定为不合格,实际重量约为7.173吨;汽油鉴定为合格,实际重量约为17.388吨。详见评估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历城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8889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表 | 数量 | 详见附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鲁望京评报字【2022】第0012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载: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汽油检验合格尚能正常使用,柴油因硫含量不合格,所以检验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 2、本次转让汽油、柴油因日常挥发等情况可能存在损耗,本公告披露信息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不因实际重量不负而影响交易结果。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警官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转让方未提供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其余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8、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及搬迁后的罐底清污和油气清理等清洁工作,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迁、清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9、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0、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1、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明誉、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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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部分汽油、柴油 | 12.8889 | 3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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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报价会!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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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部分汽油、柴油 | ||
项目编号 | GR2022CQ* | 转让底价 | 12.8889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略) >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的部分汽油、柴油,其中柴油鉴定为不合格,实际重量约为7.173吨;汽油鉴定为合格,实际重量约为17.388吨。详见评估明细表。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历城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8889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表 | 数量 | 详见附表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鲁望京评报字【2022】第0012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载: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汽油检验合格尚能正常使用,柴油因硫含量不合格,所以检验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 2、本次转让汽油、柴油因日常挥发等情况可能存在损耗,本公告披露信息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不因实际重量不负而影响交易结果。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警官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转让方未提供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可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本项目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的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其余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8、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及搬迁后的罐底清污和油气清理等清洁工作,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搬迁、清洁、运输、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9、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0、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1、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明誉、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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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持有的部分汽油、柴油 | 12.8889 | 3 | 设备 | 报名中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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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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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书暂未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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