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仪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位于满洲里市的一处尚未完工建筑物
北京中仪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位于满洲里市的一处尚未完工建筑物
项目名称: | 北京中仪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位于满洲里市的一处尚未完工建筑物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在建工程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73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我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6)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2%支付本项目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北京中仪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位于满洲里市的一处尚未完工建筑物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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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中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在建工程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73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北交所的指定结算账户并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付;(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5)我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6)本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2%支付本项目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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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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