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食品有限公司30%股权
中瑞食品有限公司30%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3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农东方食品供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 (略) |
转让比例 | 30 |
挂牌价格 | 1,580.1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3项房屋建筑物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归标的企业所有,不存在产权争议。其中门卫值班室属于无偿占用股东 (略) 土地使用。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账面存在*.89元增值税留抵税额,其中在 2015 年前形成的 *.22元增值税留抵税额,已于2015年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步调减 201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本次审计,审计审定报表范围内无此部分留抵税额。企业已变更增值税留抵税额核定方式且转让方与标的企业均未申报此部分留抵税额,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标的企业执行畜禽类初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余各项税目未享受优惠政策。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4.依据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原股东 (略) 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对本项目的优先受让权。 5.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5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意向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截止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我方违约或欺诈行为,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我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进行信息披露。(3)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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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3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农东方食品供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京 (略) |
转让比例 | 30 |
挂牌价格 | 1,580.18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内的3项房屋建筑物截止至评估基准日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归标的企业所有,不存在产权争议。其中门卫值班室属于无偿占用股东 (略) 土地使用。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账面存在*.89元增值税留抵税额,其中在 2015 年前形成的 *.22元增值税留抵税额,已于2015年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同步调减 201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本次审计,审计审定报表范围内无此部分留抵税额。企业已变更增值税留抵税额核定方式且转让方与标的企业均未申报此部分留抵税额,未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3.标的企业执行畜禽类初加工企业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余各项税目未享受优惠政策。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4.依据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原股东 (略) 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对本项目的优先受让权。 5.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5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意向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截止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我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我方违约或欺诈行为,我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我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进行信息披露。(3)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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