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燃料运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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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燃料运输容器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40个燃料运输容器

项目编号GR2022ZJ*
项目名称三门核电有限公司40个燃料运输容器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10,538,2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1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100万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标的完成交割后的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开具发票时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税率为准)。 3.标的物交割事项: 3.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3.2 如转让标的不涉及出口安排,按照如下进行标的交割: (1)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之后的20日内通知受让方提货(本次转让标的共计40个燃料运输容器, (略) (略) 港闸区城港路 (略) ,为非放射性物项),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提货之日起30日内, (略) 指定地点完成全部标的的提取工作:包括交割书面手续的办理、标的的提取、运输等工作。标的提取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称重、拆卸、分类、分解、装运、装卸、吊运、包装、运输、清扫、保险等。如果受让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等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无质保期,不提供售后服务,受让方不得在交割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标的处置、再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3)受让方自行确定装运方式。如需在转让标的存储方现场进行拆解的,受让方应事前征得存储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确保拆解、装卸、运输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依照法定规程和存储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费用。 (4)转让标的的包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应确保包装满足运输、储存和保管的需要,因未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安全事故、丢失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受让方委派人员进入转让标的存储方现场,必须先在存储方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好相关证件,并严格遵守存储方厂区各项规定。装运期间,受让方人员应遵守存储方的安全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受让方人员应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存储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受让方对其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负责,保证其委派人员具有完成工作的安全知识和能力。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转让方、存储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应负责赔偿。受让方对履行合同中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负责。受让方并应保证其委派和雇佣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环境责任、意识及技能。 (6)受让方在存储方场所内装运标的时,须听从存储方有关负责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本合同标的以外的存储方物项。 (7)受让方应做到文明装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每次装运结束后做好存储方现场的清理工作。如果清理标准未达到存储方要求,存储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并由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 (8)受让方到转让标的存储方提货前,双方签署交割单,交割单签署之时起,视为转让方已经将标的交付受让方,与标的相关的所有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标的的保管责任。转让交割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有效期为自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提交转让方之日起至合同标的物完成全部标的提取工作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并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疫情防控等情况,由受让方提出退还申请,转让方在收到退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受让方根据本合同向转让方购买的标的均为已使用过的旧物项。转让方不对所转让的旧物项的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受让方将标的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受让方在购买前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状况,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受让方应确保委派至存储方现场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均身体健康,无法律禁止从事本合同项下工作的传染病,并应全面遵守和满足国家及地方疫情防控标准的相关要求且严格执行存储方疫情管控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由此给转让方、存储方或其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受让方人员在进入存储方现场之日起向前14天内应无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无新冠肺炎疑似/确诊病例接触史;受让方人员入场前的身体状况和活动轨迹应符合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控制标准,到场后须按照存储方的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其提供每日健康信息。若受让方人员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存储方产生的一系列隔离措施、消毒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若由此引发传染疫情或其他严重后果,导致转让方、存储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13)受让方人员进入存储方现场之后,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发生核酸检测或者人员隔离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对工作和其他方造成的影响由存储方承担;如非存储方原因导致发生核酸检测或者人员隔离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对工作和其他方造成的影响由受让方承担。 (14)受让方应严格遵守转让方、存储方的舆情工作要求,配合做好舆情的响应、处理、善后和修复,为转让方、存储方项目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3 如转让标的涉及出口安排,按照如下进行标的交割: (1)本次转让标的共计40个燃料运输容器, (略) (略) 港闸区城港路 (略) ,为非放射性物项,由受让方提供转让标的的运输框架及工具,转让方仅负责运输至宁波港口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转让标的越过船舷之前,转让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转让标的越过船舷之后,双方签署交割单,受让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2)运输船只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在浙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完成国内运输合同签订后60日内确保运输船只到达宁波港,并在预计船只到达宁波港的30日前通知转让方船号、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等信息以便转让方安排。如果受让方没有提前30日通知转让方相关信息,转让方有权按照自接收到国内运输通知之日起往后顺延30日安排国内运输工作。船只到达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果受让方的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宁波港口,造成的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无质保期,不提供售后服务,受让方不得在交割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标的处置、再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4)对于国内运输、装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疫情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转让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将迅速通知受让方上述发生的事件。 (5)受让方根据本合同向转让方购买的标的均为已使用过的旧物项。转让方不对所转让的旧物项的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受让方将标的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受让方在购买前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状况,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有效期为自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提交转让方之日起至合同标的物完成全部标的提取工作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并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疫情防控等情况,由受让方提出退还申请,转让方在收到退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40个燃料运输容器

项目编号GR2022ZJ*
项目名称三门核电有限公司40个燃料运输容器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10,538,2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1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100万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标的完成交割后的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开具发票时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税率为准)。 3.标的物交割事项: 3.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3.2 如转让标的不涉及出口安排,按照如下进行标的交割: (1)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之后的20日内通知受让方提货(本次转让标的共计40个燃料运输容器, (略) (略) 港闸区城港路 (略) ,为非放射性物项),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提货之日起30日内, (略) 指定地点完成全部标的的提取工作:包括交割书面手续的办理、标的的提取、运输等工作。标的提取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称重、拆卸、分类、分解、装运、装卸、吊运、包装、运输、清扫、保险等。如果受让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等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无质保期,不提供售后服务,受让方不得在交割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标的处置、再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3)受让方自行确定装运方式。如需在转让标的存储方现场进行拆解的,受让方应事前征得存储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确保拆解、装卸、运输的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依照法定规程和存储方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并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费用。 (4)转让标的的包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应确保包装满足运输、储存和保管的需要,因未进行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安全事故、丢失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受让方委派人员进入转让标的存储方现场,必须先在存储方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好相关证件,并严格遵守存储方厂区各项规定。装运期间,受让方人员应遵守存储方的安全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受让方人员应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存储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受让方对其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负责,保证其委派人员具有完成工作的安全知识和能力。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转让方、存储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应负责赔偿。受让方对履行合同中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负责。受让方并应保证其委派和雇佣的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环境责任、意识及技能。 (6)受让方在存储方场所内装运标的时,须听从存储方有关负责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本合同标的以外的存储方物项。 (7)受让方应做到文明装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每次装运结束后做好存储方现场的清理工作。如果清理标准未达到存储方要求,存储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并由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 (8)受让方到转让标的存储方提货前,双方签署交割单,交割单签署之时起,视为转让方已经将标的交付受让方,与标的相关的所有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标的的保管责任。转让交割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有效期为自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提交转让方之日起至合同标的物完成全部标的提取工作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并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疫情防控等情况,由受让方提出退还申请,转让方在收到退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0)受让方根据本合同向转让方购买的标的均为已使用过的旧物项。转让方不对所转让的旧物项的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受让方将标的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受让方在购买前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状况,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受让方应确保委派至存储方现场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均身体健康,无法律禁止从事本合同项下工作的传染病,并应全面遵守和满足国家及地方疫情防控标准的相关要求且严格执行存储方疫情管控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由此给转让方、存储方或其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受让方人员在进入存储方现场之日起向前14天内应无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无新冠肺炎疑似/确诊病例接触史;受让方人员入场前的身体状况和活动轨迹应符合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控制标准,到场后须按照存储方的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其提供每日健康信息。若受让方人员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存储方产生的一系列隔离措施、消毒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若由此引发传染疫情或其他严重后果,导致转让方、存储方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13)受让方人员进入存储方现场之后,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发生核酸检测或者人员隔离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对工作和其他方造成的影响由存储方承担;如非存储方原因导致发生核酸检测或者人员隔离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对工作和其他方造成的影响由受让方承担。 (14)受让方应严格遵守转让方、存储方的舆情工作要求,配合做好舆情的响应、处理、善后和修复,为转让方、存储方项目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3 如转让标的涉及出口安排,按照如下进行标的交割: (1)本次转让标的共计40个燃料运输容器, (略) (略) 港闸区城港路 (略) ,为非放射性物项,由受让方提供转让标的的运输框架及工具,转让方仅负责运输至宁波港口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转让标的越过船舷之前,转让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转让标的越过船舷之后,双方签署交割单,受让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2)运输船只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在浙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完成国内运输合同签订后60日内确保运输船只到达宁波港,并在预计船只到达宁波港的30日前通知转让方船号、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等信息以便转让方安排。如果受让方没有提前30日通知转让方相关信息,转让方有权按照自接收到国内运输通知之日起往后顺延30日安排国内运输工作。船只到达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果受让方的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宁波港口,造成的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用等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无质保期,不提供售后服务,受让方不得在交割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标的处置、再利用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4)对于国内运输、装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疫情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转让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将迅速通知受让方上述发生的事件。 (5)受让方根据本合同向转让方购买的标的均为已使用过的旧物项。转让方不对所转让的旧物项的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受让方将标的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受让方在购买前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状况,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有效期为自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提交转让方之日起至合同标的物完成全部标的提取工作之日止。有效期届满并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疫情防控等情况,由受让方提出退还申请,转让方在收到退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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