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物流有限公司60%股权
利通物流有限公司60%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天津利通物流有限公司6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一汽夏利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60 |
挂牌价格 | 6,84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1500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未在承诺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未在承诺时限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 (6)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同意完成变更登记后的新的标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保证新的标的企业平稳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降低现有职工(含工伤职工)的薪酬和职级、维持现有职工(含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缴纳基数和比例、不得无故与现有职工(含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本方知悉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产权交易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经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全部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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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天津利通物流有限公司6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一汽夏利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60 |
挂牌价格 | 6,84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1500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未在承诺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5)未在承诺时限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 (6)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同意完成变更登记后的新的标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保证新的标的企业平稳运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得降低现有职工(含工伤职工)的薪酬和职级、维持现有职工(含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缴纳基数和比例、不得无故与现有职工(含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本方知悉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产权交易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经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全部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和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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