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 标的编号 | HJS2022ZC212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略) , (略) ,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叶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标的名称 | (略) 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元福里37号202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184.71㎡ |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上国用(2016)第*号 | |||
地类(用途) | 商服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终止日期 | **日 | 使用权面积 | 76.5㎡ |
其他
其他 | C1-78、C1—79两个车位使用权数量:2个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国佑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略) 上城区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董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7BN18D5W |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 (略) 董事会决议-关于同意杭州元福里房产公开挂牌出让的决议(2021年第39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国有 (略) | ||
批准单位 | (略) 国有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国有 (略) 董事会决议-关于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2021年第38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 ||
转让底价 | *元人民币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受让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 (略) (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交易价款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需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产权方、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5)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6)已知悉: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产权人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等。交易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 转让方、产权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8)本次交易标的成交的,受让方要承继产权人在《关于地下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9)我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付,最终以产权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3、本项目受让方须支付交易价款的2.5%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地点:标的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 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附件下载: | ||
附件3:委托办证协议书.doc | ||
附件1:承诺函.docx | ||
附件2:资产交易合同(样本).docx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 标的编号 | HJS2022ZC212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略) , (略) ,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王先生 叶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二、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标的名称 | (略) 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元福里37号202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184.71㎡ |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上国用(2016)第*号 | |||
地类(用途) | 商服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终止日期 | **日 | 使用权面积 | 76.5㎡ |
其他
其他 | C1-78、C1—79两个车位使用权数量:2个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国佑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略) 上城区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董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7BN18D5W | |
企业类型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 (略) 董事会决议-关于同意杭州元福里房产公开挂牌出让的决议(2021年第39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国有 (略) | ||
批准单位 | (略) 国有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国有 (略) 董事会决议-关于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2021年第38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元福里37号202室房地产及C1-78、C1-79两个车位 | ||
转让底价 | *元人民币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受让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 (略) (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交易价款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方需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产权方、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5)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6)已知悉: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产权人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等。交易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 转让方、产权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8)本次交易标的成交的,受让方要承继产权人在《关于地下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9)我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付,最终以产权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3、本项目受让方须支付交易价款的2.5%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地点:标的现场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 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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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资产交易合同(样本).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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