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7a949f3f104d54a320d003237f549f)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苏宝河支流擂鼓镇双流村河道疏浚砂石处置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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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北川羌族自治县苏宝河支流擂鼓镇双流村河道疏浚砂石处置 |
标的名称 | (略) 北川羌族自治县苏宝河支流擂鼓镇双流村河道疏浚砂石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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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 | 挂牌价格 | 22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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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本次转让标 (略) 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双流村河道的疏浚物,标的共包含2个点位,按现状整体进行转让。标的物预估方量、疏浚范围、挂牌单价、履约保证金等详见下表:
二、本次标的为预采(估)产品,采用边开采边装载上车的移交方式,品质、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开采移交的实物为准。成交后,转让方移交至预估方量即告交易完成;若全部移交数量不足预估方量,双方据实结算,多余部分成交价款由转让方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三、成交后,转让方将在开采前和开采后同受让方与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疏浚河道容量分别进行整体测绘,测绘结果(抄测量)需由转、受双方签字确认。疏浚施工完毕后,若两次抄测量之差小于或等于实际移交数量的,按照实际移交数量进行结算;若大于实际移交数量的,超出部分需由受让方据实补足。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四、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单价(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最终实际结算价款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五、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0.5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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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2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砂石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预估方量计算。 四、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砂石转让合同》要求完成疏浚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 五、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且受让方结清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有砂石或矿产生产、加工及销售。 二、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预采(估)产品,品质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开采移交的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的亦不予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三、本次转让标的为预采(估)产品,采用边开采边装载上车的移交方式,受让方负责采挖装载及运输,必须在** 日前完成疏浚,受让方须将当日开采出的疏浚物全部疏浚完毕,不得形成堆料点,如因受让方原因产生堆料的,转让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有权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转让方有权责令受让方限期清除堆料点,验收通过并结算后,方可将多余价款退还受让方。具体疏浚事宜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四、受让方需自行组织机械和车辆开挖、装卸、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转运涉及道路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在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本次现场所需车辆冲洗设备、计量地磅、值守岗亭、电子运单系统和监控设备(含疏浚区域监控和地磅区域监控)均由受让方安装,经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开始疏浚作业,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上述设备安装否则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 六、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转让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疏浚河道的容量进行整体测绘,测绘结果(抄测量)由转、受双方签字确认。转让方在抄测量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疏浚准备工作。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出具的疏浚通知后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疏浚工作,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征地拆迁、临时租用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若受让方未按约定完成标的疏浚工作,影响疏浚施工进度的,受让方须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工期延误费(该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滚动扣除),直至受让方恢复疏浚工作且不影响疏浚施工进度,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期延误费,则受让方须及时向转让方补足后方可继续疏浚。 八、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疏浚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转让方指派专人对每车疏浚物转运数量进行现场过磅称重,折算系数按1方等于1.6吨计算,经转、受双方每日共同书面登记并签字确认。 十、疏浚施工结束后,转让方将再次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疏浚后的河道进行重新测绘。若前后两次抄测量之差小于或等于实际移交数量的,按照实际移交数量进行结算;若大于实际移交数量的,超出部分需由受让方据实补足。转让方可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仍有不足的,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差额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转让方可为受让方疏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疏浚过程中和现场的用水、电、用料等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冲洗站必须经环保验收合格。 十二、 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全、环保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清洗车身、覆盖防尘布,不允许超速、超限、超载,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抛洒遗漏问题,及时清扫场地和路面,且严禁疏浚物外运出县境。违反一次扣履约保证金10000元,第二次扣履约保证金20000元,若发现第三次,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三、受让方进入标的现场开展疏浚工作时,须同时配备1-2名工作人员协助转让方在现场对疏浚车辆进行调度安排,受让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转让方管理规定,服从转让方及其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调度,自行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管理,车辆和机械等停放在在指定位置,受让方疏浚工作涉及的其它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十四、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书面疏浚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开展疏浚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五、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砂石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已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六、如遇大雾暴雨(雪)、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标的疏浚工作暂停或中止,受让方无法及时完成疏浚工作的,受让方须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受让方疏浚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转让方确定。转让方也可提前解除合同,并在据实结算后,将多余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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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砂石转让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砂石转让合同》; 8. 《砂石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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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略) 北川羌族自治县苏宝河支流擂鼓镇双流村河道疏浚砂石处置 |
标的名称 | (略) 北川羌族自治县苏宝河支流擂鼓镇双流村河道疏浚砂石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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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 | 挂牌价格 | 22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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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本次转让标 (略) 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双流村河道的疏浚物,标的共包含2个点位,按现状整体进行转让。标的物预估方量、疏浚范围、挂牌单价、履约保证金等详见下表:
二、本次标的为预采(估)产品,采用边开采边装载上车的移交方式,品质、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开采移交的实物为准。成交后,转让方移交至预估方量即告交易完成;若全部移交数量不足预估方量,双方据实结算,多余部分成交价款由转让方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三、成交后,转让方将在开采前和开采后同受让方与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疏浚河道容量分别进行整体测绘,测绘结果(抄测量)需由转、受双方签字确认。疏浚施工完毕后,若两次抄测量之差小于或等于实际移交数量的,按照实际移交数量进行结算;若大于实际移交数量的,超出部分需由受让方据实补足。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四、本次标的挂牌价为单价(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最终实际结算价款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五、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0.5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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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2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标的的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均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转让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砂石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按成交单价×预估方量计算。 四、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砂石转让合同》要求完成疏浚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 五、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且受让方结清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有砂石或矿产生产、加工及销售。 二、本次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预采(估)产品,品质具有不确定性,具体以现场开采移交的实物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的亦不予退还。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现场查看标的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则视为对标的现状无异议,成交后不影响本次成交及成交价格。 三、本次转让标的为预采(估)产品,采用边开采边装载上车的移交方式,受让方负责采挖装载及运输,必须在** 日前完成疏浚,受让方须将当日开采出的疏浚物全部疏浚完毕,不得形成堆料点,如因受让方原因产生堆料的,转让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有权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转让方有权责令受让方限期清除堆料点,验收通过并结算后,方可将多余价款退还受让方。具体疏浚事宜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四、受让方需自行组织机械和车辆开挖、装卸、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转运涉及道路运输条件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均由受让方自行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在转运过程中如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受让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本次现场所需车辆冲洗设备、计量地磅、值守岗亭、电子运单系统和监控设备(含疏浚区域监控和地磅区域监控)均由受让方安装,经公司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开始疏浚作业,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上述设备安装否则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 六、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砂石转让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疏浚河道的容量进行整体测绘,测绘结果(抄测量)由转、受双方签字确认。转让方在抄测量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疏浚准备工作。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出具的疏浚通知后即可组织相关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标的疏浚工作,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征地拆迁、临时租用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出场后的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若受让方未按约定完成标的疏浚工作,影响疏浚施工进度的,受让方须按2000元/天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工期延误费(该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滚动扣除),直至受让方恢复疏浚工作且不影响疏浚施工进度,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期延误费,则受让方须及时向转让方补足后方可继续疏浚。 八、受让方应自行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疏浚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环保等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环保运输作业,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转让方指派专人对每车疏浚物转运数量进行现场过磅称重,折算系数按1方等于1.6吨计算,经转、受双方每日共同书面登记并签字确认。 十、疏浚施工结束后,转让方将再次聘请第三方测量机构对疏浚后的河道进行重新测绘。若前后两次抄测量之差小于或等于实际移交数量的,按照实际移交数量进行结算;若大于实际移交数量的,超出部分需由受让方据实补足。转让方可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仍有不足的,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差额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转让方可为受让方疏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疏浚过程中和现场的用水、电、用料等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冲洗站必须经环保验收合格。 十二、 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全、环保要求,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清洗车身、覆盖防尘布,不允许超速、超限、超载,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抛洒遗漏问题,及时清扫场地和路面,且严禁疏浚物外运出县境。违反一次扣履约保证金10000元,第二次扣履约保证金20000元,若发现第三次,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三、受让方进入标的现场开展疏浚工作时,须同时配备1-2名工作人员协助转让方在现场对疏浚车辆进行调度安排,受让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转让方管理规定,服从转让方及其现场监督人员的指挥、调度,自行做好施工现场秩序管理,车辆和机械等停放在在指定位置,受让方疏浚工作涉及的其它费用及安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十四、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书面疏浚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开展疏浚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砂石转让合同》,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五、若因政策等原因,导致《砂石转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受让方已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六、如遇大雾暴雨(雪)、疫情及其他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标的疏浚工作暂停或中止,受让方无法及时完成疏浚工作的,受让方须及时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受让方疏浚时间,具体延长时间由转让方确定。转让方也可提前解除合同,并在据实结算后,将多余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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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砂石转让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砂石转让合同》; 8. 《砂石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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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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