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标的资产对应的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价款或提出质疑、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若在5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视为违约。 5、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为违约。 6、因最终受让方原因,超过资产交割期限仍未提取标的资产或未按《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产权变更,转让方不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资产灭失、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7、标的1资产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拆除、装卸、运输、人工、垃圾清运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负担。涉及切割、拆解等工程,需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最终受让方承诺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尽到安全施工义务。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最终受让方负责。 8、标的2、3机动车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过户保证金人民币0.1万元/辆,并将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过户保证金由交易所无息退还。 9、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最终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标的车辆过户的,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10、标的2、3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脱审车辆的保险、审车、拖车费用以及车辆购买后的一切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若需车辆交易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11、本项目各标的资产可分别受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即可参与竞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