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藏能股份有限公司22000万股股份(5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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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能股份有限公司22000万股股份(55%股权)

西藏藏能股份有限公司22000万股股份(55%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西藏藏能股份有限公司22000万股股份(55%股权)
转让方名称西藏顺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北京 (略)
转让比例55
挂牌价格80,032.4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本项目与转让方转让的理 (略) 10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受让本项目同时需受让理 (略) 100%股权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多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总和。如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增值部分按两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存在涉诉事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关于 (略) 相关诉讼情况的说明》。 3、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保密承诺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24000万元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转让方有权将标的重新挂牌:(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同意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一并受让转让方转让的理 (略) 100%股权项目。 (4)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本次产权受让未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6)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让公告、北交所备查文件、标的企业备查文件。本方已对标的企业做了全面的了解,包括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资产、债权债务以及涉诉事项,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理解该等瑕疵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本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且重新挂牌转让。 5、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西藏藏能股份有限公司22000万股股份(55%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西藏藏能股份有限公司22000万股股份(55%股权)
转让方名称西藏顺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北京 (略)
转让比例55
挂牌价格80,032.45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本项目与转让方转让的理 (略) 10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受让本项目同时需受让理 (略) 100%股权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多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总和。如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增值部分按两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存在涉诉事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关于 (略) 相关诉讼情况的说明》。 3、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保密承诺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24000万元支付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转让方有权将标的重新挂牌:(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同意受让本项目的同时,一并受让转让方转让的理 (略) 100%股权项目。 (4)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本次产权受让未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6)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让公告、北交所备查文件、标的企业备查文件。本方已对标的企业做了全面的了解,包括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资产、债权债务以及涉诉事项,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理解该等瑕疵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本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交所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且重新挂牌转让。 5、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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