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中电建大桥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天长市中电建大桥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天长市中电建大桥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24,301.1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标的企业贷款银行同意由受让方承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银行贷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同时向转让方出具与担保贷款等额的银行保函,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担保变更手续;如银行不认可受让方担保,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供股东借款,金额为转让方对标的企业银行借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金额,由标的企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以解除转让方担保。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由转让方书面通知交易所开展后续成交工作;②本方同意完成本次股转后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和债务继续承继;③本方同意标的企业现有职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职工无严重违反企业纪律等事项,2年内不无故开除或解聘;职工原工作岗位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在标的企业经济效益不下降的前提下,职工的平均薪酬水平不降低;④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中电建”字号,且标的企业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不再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且不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⑤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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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天长市中电建大桥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24,301.1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到账时间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标的企业贷款银行同意由受让方承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银行贷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同时向转让方出具与担保贷款等额的银行保函,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担保变更手续;如银行不认可受让方担保,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供股东借款,金额为转让方对标的企业银行借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金额,由标的企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以解除转让方担保。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由转让方书面通知交易所开展后续成交工作;②本方同意完成本次股转后标的企业其他债权和债务继续承继;③本方同意标的企业现有职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职工无严重违反企业纪律等事项,2年内不无故开除或解聘;职工原工作岗位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在标的企业经济效益不下降的前提下,职工的平均薪酬水平不降低;④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中电建”字号,且标的企业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不再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且不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⑤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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