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新苑13幢205及配套附房
丰城新苑13幢205及配套附房
项目编号 | GR2022ZJ* |
---|---|
项目名称 | 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城新苑13幢205及配套附房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上虞区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615,284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份8万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意向方就专场竞买报名时应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缴纳相应份数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账号:*01231;开户行:中国 (略) 绍兴分行营业部),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房产溢价的,则房屋单独溢价,附房或车库价格固定,该标的附房价格为7530元(含税)。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 4. 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到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5.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6.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7.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合同在内的相关文本。 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竞买人(即其后的受让方)报名竞价时的姓名(名称)必须与今后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姓名(名称)保持一致,不予更改。 10.竞价成交后,本次产权交易及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易税、费,按当时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以上税、费在税法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由各纳税义务主体自行交清。竞买人务必在报名竞价前自行向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及相关税务窗口了解办证程序、交易税费及竞买人(即其后的受让方)自身产权登记主体是否符合购房(限购)政策条件。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或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一切责任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负。 11.受让方收到成交反馈函(以物流信息为准)后3个工作日内凭成交反馈函与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受让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转让价款。 12.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3个工作日内,由其对房屋等情况核验查收并领取《房屋交接单》,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标的,具体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
项目编号 | GR2022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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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城新苑13幢205及配套附房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上虞区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615,284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份8万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意向方就专场竞买报名时应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缴纳相应份数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账号:*01231;开户行:中国 (略) 绍兴分行营业部),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房产溢价的,则房屋单独溢价,附房或车库价格固定,该标的附房价格为7530元(含税)。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 4. 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到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5.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6.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7.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合同在内的相关文本。 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竞买人(即其后的受让方)报名竞价时的姓名(名称)必须与今后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姓名(名称)保持一致,不予更改。 10.竞价成交后,本次产权交易及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易税、费,按当时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以上税、费在税法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由各纳税义务主体自行交清。竞买人务必在报名竞价前自行向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及相关税务窗口了解办证程序、交易税费及竞买人(即其后的受让方)自身产权登记主体是否符合购房(限购)政策条件。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或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一切责任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负。 11.受让方收到成交反馈函(以物流信息为准)后3个工作日内凭成交反馈函与转让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受让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转让价款。 12.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3个工作日内,由其对房屋等情况核验查收并领取《房屋交接单》,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标的,具体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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