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76f127e6674503a7d0beeda07f72bf)芦山县沿江路思延镇清江村堆场内的堆积连砂石转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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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沿江路思延镇清江村堆场内的堆积连砂石转 |
标的名称 | 芦山县沿江路思延镇清江村堆场内的堆积连砂石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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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A*-3 | 挂牌价格 | 33.3 元/吨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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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交易标的:本次转让标的位于芦山县沿江路思延镇清江村堆场内。 二、拍卖量:约8万吨。本次转让标的均由受让方自行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挖运、协调相关事宜,转让方仅负责监管。(协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土地、青苗补偿、恢复、挖运费、窝工费、转运费、电站协调费、补偿费、卫生环保费、疫情防控等、交通运输等) 三、转让物具体数量以实际运输量为准。挖、运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内挖、运完合同约定的数量。 四、标的挂牌单价:33.3元/吨。 五、本次转让标的价款为不含税价,转让方不出具税票。由受让方缴纳资源税等税、费。 六、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0.1元/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七、项目咨询联系人:胡国强;联系电话:*。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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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3.3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是否涉及预付款 | 是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三、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150万元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运输按成交单价计算得出的总额从上述预付款中滚动扣除(备注:滚动扣除后预付款余额等于20万元时,受让方应重新补足预付款100万元,以此类推,直至运输完毕。) 四、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挖运工作并结清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场挖运,开始计算挖运时间。 六、该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 七、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西南联交所扣除本项目应收交易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并且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 八、待受让方全部标的物运输完毕后,西南联交所收到转、受让双方共同确认的连砂石方量及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的规划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完成后应当签订《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上传《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一旦报名成功即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的情况,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场地中施工工具仅能使用挖掘、运输工具,不得在标的物场地中出现生产加工设备,或设置筛分和洗选机具等加工设备。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并确定运输车辆数量。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确定重量并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转、受双方在《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标的物装车后,车辆再次到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确定实际运输量(过磅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且应在运输前按规定购买保险。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私自增加运输车辆,如需增加应在增加车辆前一天书面告知转让方,待转让方同意后,转、受双方对新增车辆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运输过程中,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随时抽查运输车辆,并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检查,若检查运输车辆与《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信息不符,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运输,同时对标的物进行运输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洒漏在路面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转让方及相关部门要求在项目运输完成后将各点位路面修复平整,转让方及相关部门验收时如发现平整效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时,由受让方继续施工至达到符合要求为准。 八、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进场前须向相应部门进行报备,并制作施工场地公示牌。 九、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挖掘转让标的时须保证当地百姓正常通行。 十、标的运输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运输时间视汛期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装、运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未协调好相关事宜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运输,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待受让方全部标的物运输完毕后,西南联交所凭转、受让双方共同确认的方量及交易价款为标准收取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 十二、其他事宜详见《交易合同》。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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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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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芦山县沿江路思延镇清江村堆场内的堆积连砂石转 |
标的名称 | 芦山县沿江路思延镇清江村堆场内的堆积连砂石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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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2A*-3 | 挂牌价格 | 33.3 元/吨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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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一、交易标的:本次转让标的位于芦山县沿江路思延镇清江村堆场内。 二、拍卖量:约8万吨。本次转让标的均由受让方自行在转让方指定范围内挖运、协调相关事宜,转让方仅负责监管。(协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土地、青苗补偿、恢复、挖运费、窝工费、转运费、电站协调费、补偿费、卫生环保费、疫情防控等、交通运输等) 三、转让物具体数量以实际运输量为准。挖、运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内挖、运完合同约定的数量。 四、标的挂牌单价:33.3元/吨。 五、本次转让标的价款为不含税价,转让方不出具税票。由受让方缴纳资源税等税、费。 六、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0.1元/次,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七、项目咨询联系人:胡国强;联系电话:*。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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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33.3 元/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是否涉及预付款 | 是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三、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150万元至西南联交所专用账户。运输按成交单价计算得出的总额从上述预付款中滚动扣除(备注:滚动扣除后预付款余额等于20万元时,受让方应重新补足预付款100万元,以此类推,直至运输完毕。) 四、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挖运工作并结清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一次性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进场挖运,开始计算挖运时间。 六、该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 七、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西南联交所扣除本项目应收交易服务费后,余额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并且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 八、待受让方全部标的物运输完毕后,西南联交所收到转、受让双方共同确认的连砂石方量及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的规划的数量、质量等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勘察、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完成后应当签订《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上传《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一旦报名成功即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的情况,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场地中施工工具仅能使用挖掘、运输工具,不得在标的物场地中出现生产加工设备,或设置筛分和洗选机具等加工设备。 三、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并确定运输车辆数量。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确定重量并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转、受双方在《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标的物装车后,车辆再次到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确定实际运输量(过磅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内、外便桥、路的架设、协调补偿、恢复、使用费用等,同时须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且应在运输前按规定购买保险。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私自增加运输车辆,如需增加应在增加车辆前一天书面告知转让方,待转让方同意后,转、受双方对新增车辆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运输过程中,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随时抽查运输车辆,并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检查,若检查运输车辆与《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信息不符,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运输,同时对标的物进行运输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洒漏在路面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转让方及相关部门要求在项目运输完成后将各点位路面修复平整,转让方及相关部门验收时如发现平整效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时,由受让方继续施工至达到符合要求为准。 八、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进场前须向相应部门进行报备,并制作施工场地公示牌。 九、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挖掘转让标的时须保证当地百姓正常通行。 十、标的运输时间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性调整等情况,运输时间视汛期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来定,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如装、运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未协调好相关事宜等)造成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运输,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待受让方全部标的物运输完毕后,西南联交所凭转、受让双方共同确认的方量及交易价款为标准收取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该笔交易服务费在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交。 十二、其他事宜详见《交易合同》。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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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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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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