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a5cd36383a45d0a4528efa06a95f96)上海謇羽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原子吸收光谱仪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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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略) 资产转让-原子吸收光谱仪 |
标的名称 | 上海 (略) 资产转让-原子吸收光谱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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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 | 挂牌价格 | 4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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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转让方合法拥有所有权并真实享有处分权的资产和租赁物物权。包括实验设备、教学设备、教师智慧工作台、实训设备,共计197宗。转让权益包括:1.标的物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标的资产现存及后续产生的所有替代物、附着物、添加物、修缮物及辅助设施、设备等。(详见资产信息表) | ||||||||||||
标的信息 | 无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资产项下含融资租赁合约,不能进行产权交割。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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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4.*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后自行签订《交易合同》,并交纳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后结算相应标的保证金。。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2、其他类: 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情况 1.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为上海 (略) 合法持有并真实享有处分权的资产,包括实验设备、教学设备、教师智慧工作台、实训设备,共计197宗(详见资产信息表)。 2.标的物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标的资产现存及后续产生的所有替代物、附着物、添加物、修缮物及辅助设施、设备等。 3.转让标的物不涉及抵押、担保,但附融资租赁合约,不能进行产权交割。 二、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 三、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加价幅度(详见资产信息表),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四、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其他交易税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五、其他事项详询转让方联系人:于眉,联系电话:*;或详见资产信息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中心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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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上海 (略) 资产转让-原子吸收光谱仪 |
标的名称 | 上海 (略) 资产转让-原子吸收光谱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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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C* | 挂牌价格 | 4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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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信息 | 转让方合法拥有所有权并真实享有处分权的资产和租赁物物权。包括实验设备、教学设备、教师智慧工作台、实训设备,共计197宗。转让权益包括:1.标的物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标的资产现存及后续产生的所有替代物、附着物、添加物、修缮物及辅助设施、设备等。(详见资产信息表) | ||||||||||||
标的信息 | 无 | ||||||||||||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资产项下含融资租赁合约,不能进行产权交割。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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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4.*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不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后自行签订《交易合同》,并交纳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后结算相应标的保证金。。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 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 2、其他类: 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情况 1.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为上海 (略) 合法持有并真实享有处分权的资产,包括实验设备、教学设备、教师智慧工作台、实训设备,共计197宗(详见资产信息表)。 2.标的物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标的资产现存及后续产生的所有替代物、附着物、添加物、修缮物及辅助设施、设备等。 3.转让标的物不涉及抵押、担保,但附融资租赁合约,不能进行产权交割。 二、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 三、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加价幅度(详见资产信息表),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四、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其他交易税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五、其他事项详询转让方联系人:于眉,联系电话:*;或详见资产信息表。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藏产权 (略) | ||||||||||||
开户行 |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687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中心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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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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