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兴校区地块报废建筑物(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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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兴校区地块报废建筑物(须拆除)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兴校区项目地块报废建筑物(须拆除)

项目编号GR2022ZJ*
项目名称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兴校区项目地块报废建筑物(须拆除)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长兴县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7,504,606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本次转让产生的转让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225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看样为准。 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合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形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22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等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通过指定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 6.若受让方的拆除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7.工程拆除范围: (1)包括拆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含室内地坪、房屋基础和承台)一次性拆除(注:需保留室外地坪、原有道路、绿化、变电房(含内部设施设备)、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现场进行清运并自行处理,对原有桩基的位置须全数进行桩位标注及实测定位,并提供电子版桩位坐标图及纸质版图纸5份。拆除面积约*.81平方米。 (2)具体要求: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拆除和处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兴校区项目地块报废建筑物(须拆除),系学校教学楼、宿舍、辅助用房等,结构为混合结构等,拆除房屋建筑物面积约*.81㎡),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及以上部分,一次性拆除(注:需保留室外地坪、原有道路、绿化、变电房(含内部设施设备)、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现场进行清运并自行处理,对原有桩基的位置须全数进行桩位标注及实测定位,并提供电子版桩位坐标图及纸质版图纸5份。严禁室内地坪、房屋基础和承台以下回填料偷挖偷卖。以上拆除处置工程由受让方按合同价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费用。拆除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拆除归属:本项目室外地坪、原有道路、绿化、变电房(含内部设施设备)、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不得拆除与外运。其余拆除范围内的拆除物均归受让方所有。 9.工期要求: (1)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拆除施工进度。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6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拆除及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施工设备清运出场,否则转让方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2)施工时如需要临时住房和材料堆放点,受让方须及时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3)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收回拆除权,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4)受让方应按规定办妥拆除手续,拆除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其他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受让方应在办理标的交割手续之日起60日历天内(包含法定节假日),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天数<1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0元计算,逾期天数≥1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计算,逾期天数≥2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计算,逾期天数≥30天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必须在5日内完成退场,遗留在现场的残值归属转让方处置。(本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计算方式非累进制,如逾期天数为15天则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计算方式为15**=*元) (6)拆除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除过程中,如发现埋藏物、无主物等,受让方应无条件交给转让方,由转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及国家颁发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转让方派驻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监督,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拆除任务,清理外运并交付场地。 (9)转让方负责施工区域以外进场道路的畅通,开工前3日内对拆除区域内的水、电、气进行断离。受让方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设施,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0.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 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极大限度保护好周边环境。施工组织时尽可能考虑交通道路的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 (2)施工时,受让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时统一服从转让方单位的现场管理,对现场周边设施等加以保护,若出现损坏情况,受让方应自行修复至原样,修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效率和安全; (4)受让方须自行在拆除现场做好防盗看护工作,旧房材料等因发生盗窃、丢失等现象与转让方无关; (5) 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应达到100%,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处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6) 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到精心管理,服从指挥,确保安全; (7) 受让方必须做好降低施工噪音,控制扬尘; (8) 清运车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作业时间应遵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9) 受让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受让方必须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购买相关意外保险。 (10) 必须保证周围行人、建筑物等人员和实物财产的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11) 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施工安全。若施工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积极处理,并妥善解决。不论转让方、受让方、第三方人员在工地上或工地周边发生事故,受让方都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若由于受让方不能积极处理,导致转让方受损,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责任;同时,若因受让方不积极处理导致受害者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追偿。 (12) 文明施工:受让方应严格要 (略) 、长兴县关于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让方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受让方应建立有效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3)工程完工后对拆除范围内的场地进行每平方2000目的绿网进行覆盖。 (14) 环境保护: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废物处理。 (15) 受让方应对拆除、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必须注意安全生产,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凡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负(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为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该项目购买第三者伤害险。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并按违约处理,转让方可酌情扣除违约金,扣除限额为履约保证金的40%。若受让方在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6)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拆除区域进行围护,运输垃圾车辆必须符合长兴县政府通告标准的车型, (略) 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如未按要求配备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车必须加盖篷布,垃圾不得沿路抛洒。 11.受让方需具备的资质如下所示: (1)施工方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含房屋拆除类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包, (略) 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2)施工方业绩要求:自**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开拍之日内完成单项合同拆除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2个或单项合同拆除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1个(合同内未体现拆除面积的该业绩无效)。 (3)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必须具备B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若拆除 (略) 外企业,则项目负责人须在《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中备案,若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提供行政主管网站网址并提供 该网页内容书面材料(网页直接打印即可)。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书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本项目拒绝接受具备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 (3)本工程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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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R2022ZJ*
项目名称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兴校区项目地块报废建筑物(须拆除)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长兴县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7,504,606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1.本次转让产生的转让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225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看样为准。 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5. 合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形式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22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等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通过指定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因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 6.若受让方的拆除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7.工程拆除范围: (1)包括拆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含室内地坪、房屋基础和承台)一次性拆除(注:需保留室外地坪、原有道路、绿化、变电房(含内部设施设备)、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现场进行清运并自行处理,对原有桩基的位置须全数进行桩位标注及实测定位,并提供电子版桩位坐标图及纸质版图纸5份。拆除面积约*.81平方米。 (2)具体要求: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本项目主要内容为拆除和处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长兴校区项目地块报废建筑物(须拆除),系学校教学楼、宿舍、辅助用房等,结构为混合结构等,拆除房屋建筑物面积约*.81㎡),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及以上部分,一次性拆除(注:需保留室外地坪、原有道路、绿化、变电房(含内部设施设备)、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并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对现场进行清运并自行处理,对原有桩基的位置须全数进行桩位标注及实测定位,并提供电子版桩位坐标图及纸质版图纸5份。严禁室内地坪、房屋基础和承台以下回填料偷挖偷卖。以上拆除处置工程由受让方按合同价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费用。拆除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拆除归属:本项目室外地坪、原有道路、绿化、变电房(含内部设施设备)、硬化场地、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垫层以下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不得拆除与外运。其余拆除范围内的拆除物均归受让方所有。 9.工期要求: (1)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拆除施工进度。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6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拆除及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施工设备清运出场,否则转让方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2)施工时如需要临时住房和材料堆放点,受让方须及时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3)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收回拆除权,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4)受让方应按规定办妥拆除手续,拆除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其他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受让方应在办理标的交割手续之日起60日历天内(包含法定节假日),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天数<1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0元计算,逾期天数≥1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计算,逾期天数≥20天的按每天扣除履约保证金*元计算,逾期天数≥30天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必须在5日内完成退场,遗留在现场的残值归属转让方处置。(本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计算方式非累进制,如逾期天数为15天则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计算方式为15**=*元) (6)拆除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拆除过程中,如发现埋藏物、无主物等,受让方应无条件交给转让方,由转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及国家颁发的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转让方派驻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监督,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拆除任务,清理外运并交付场地。 (9)转让方负责施工区域以外进场道路的畅通,开工前3日内对拆除区域内的水、电、气进行断离。受让方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设施,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10.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 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极大限度保护好周边环境。施工组织时尽可能考虑交通道路的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 (2)施工时,受让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时统一服从转让方单位的现场管理,对现场周边设施等加以保护,若出现损坏情况,受让方应自行修复至原样,修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效率和安全; (4)受让方须自行在拆除现场做好防盗看护工作,旧房材料等因发生盗窃、丢失等现象与转让方无关; (5) 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应达到100%,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处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6) 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到精心管理,服从指挥,确保安全; (7) 受让方必须做好降低施工噪音,控制扬尘; (8) 清运车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作业时间应遵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9) 受让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受让方必须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购买相关意外保险。 (10) 必须保证周围行人、建筑物等人员和实物财产的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11) 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施工安全。若施工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积极处理,并妥善解决。不论转让方、受让方、第三方人员在工地上或工地周边发生事故,受让方都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若由于受让方不能积极处理,导致转让方受损,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责任;同时,若因受让方不积极处理导致受害者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追偿。 (12) 文明施工:受让方应严格要 (略) 、长兴县关于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让方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受让方应建立有效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3)工程完工后对拆除范围内的场地进行每平方2000目的绿网进行覆盖。 (14) 环境保护: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废物处理。 (15) 受让方应对拆除、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必须注意安全生产,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凡在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负(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应为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该项目购买第三者伤害险。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并按违约处理,转让方可酌情扣除违约金,扣除限额为履约保证金的40%。若受让方在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6)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拆除区域进行围护,运输垃圾车辆必须符合长兴县政府通告标准的车型, (略) 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如未按要求配备产生的相关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运输车必须加盖篷布,垃圾不得沿路抛洒。 11.受让方需具备的资质如下所示: (1)施工方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经营范围含房屋拆除类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包, (略) 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2)施工方业绩要求:自**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至开拍之日内完成单项合同拆除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2个或单项合同拆除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业绩1个(合同内未体现拆除面积的该业绩无效)。 (3)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必须具备B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若拆除 (略) 外企业,则项目负责人须在《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中备案,若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提供行政主管网站网址并提供 该网页内容书面材料(网页直接打印即可)。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书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本项目拒绝接受具备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 (3)本工程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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