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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贝康技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G32022ZJ*-3
项目名称杭州贝康技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浙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财政厅
转让比例100
挂牌价格1,373,67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1.挂牌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方,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6.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7.转让标的主要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1)场地合同:两院区内(指浙 (略) (略) (略) 区、浙 (略) (略) (略) 区内)标的公司药店、商店、办公室、自动贩卖机使用的场地均为浙 (略) (略) (以下简称“医院”)的场地,所有场地出租合同于**日截止。 (2)自助机合同:标的公司对外自助机合作合同于**日截止。 (3)停车场合同:滨盛路东北侧临时公共停车场合同于**日截止。 8.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说明,由于改制退出后,浙 (略) (略) (略) 资源,而公司 (略) 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故后续经营收益无法预测,难以采用收益法进行。 9.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施骏,联系方式:*。 10.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企业无在册职工,本次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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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杭州贝康技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浙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财政厅
转让比例100
挂牌价格1,373,67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1.挂牌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方,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6.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7.转让标的主要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1)场地合同:两院区内(指浙 (略) (略) (略) 区、浙 (略) (略) (略) 区内)标的公司药店、商店、办公室、自动贩卖机使用的场地均为浙 (略) (略) (以下简称“医院”)的场地,所有场地出租合同于**日截止。 (2)自助机合同:标的公司对外自助机合作合同于**日截止。 (3)停车场合同:滨盛路东北侧临时公共停车场合同于**日截止。 8.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说明,由于改制退出后,浙 (略) (略) (略) 资源,而公司 (略) 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故后续经营收益无法预测,难以采用收益法进行。 9.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施骏,联系方式:*。 10.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企业无在册职工,本次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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