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股权及相关债权
96%股权及相关债权
项目编号 | G32022ZJ*-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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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有限公司96%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雷 (略) ; (略) 普陀 (略) ;宁波国 (略) ; (略) ;浙江大厦富春宾馆(广州)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
转让比例 | 96 |
挂牌价格 | 232,92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竞买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网络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标的为雷 (略) 所持宁波国大雷 (略) (以下简称“标的企业”)96%股权、雷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14172.98万元,应付未付利息467.52万元)、 (略) 普陀山雷迪森庄园有限公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40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5.05万元)、宁波国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9519.34万元)、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145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9.84万元)及浙江大厦富春宾馆(广州)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80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2.9万元),合计挂牌价为25880万元。其中,雷 (略) 所持标的企业96%股权挂牌价为1元,雷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14123.3665万元, (略) 普陀山雷迪森庄园有限公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390.74385万元,宁波国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9183.08103万元,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1408.2696万元,浙江大厦富春宾馆(广州)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774.53892万元。若转让标的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股权与债权同比例溢价。 6.标的企业原股东上海 (略) 放弃对转让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7.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8.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标的企业已经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做变更,标的企业及其员工仍按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涉及雷 (略) 权利或义务的,均由转让完成后的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3.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损益由标的企业享有或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大雷迪森”字号,不得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同步完成标的企业更名登记,去除标的企业名称中“国大雷迪森”字样。 5.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改变酒店经营业态,与浙江雷 (略) 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继续使用“雷迪森/Landison”品牌。若标的企业在转让完成后二个月内未能与浙江雷 (略) 协商一致签署合作协议的,标的企业应停止使用“雷迪森/Landison”品牌,否则导致的侵权责任由受让方及标的企业自行承担。 6.(1)截止**日,标的企业尚有2.*亿元(其中宁波国 (略) 9519.34万元的借款不计息)债务为雷 (略) 及其关联企业借款。**日至交割日利息将按雷 (略) 内部股东借款利率计息(年息4.35%)另行计算并按期结息。 (2)截止**日,标的企业尚有3.0369亿元债务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固定资产借款,每年6月5日、12月5日根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归还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借款合同期自**日起180个月。 雷 (略) 在**日至交割日期间新增的股东借款将专用于支付第(1)条约定的利息、第(2)条约定的部分到期贷款本息以及标的企业持续经营所需资金,所有新增股东借款所涉本息均由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项目编号 | G32022ZJ*-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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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波国大雷迪森广场酒店有限公司96%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雷 (略) ; (略) 普陀 (略) ;宁波国 (略) ; (略) ;浙江大厦富春宾馆(广州)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
转让比例 | 96 |
挂牌价格 | 232,92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竞买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网络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标的为雷 (略) 所持宁波国大雷 (略) (以下简称“标的企业”)96%股权、雷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14172.98万元,应付未付利息467.52万元)、 (略) 普陀山雷迪森庄园有限公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40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5.05万元)、宁波国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9519.34万元)、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145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9.84万元)及浙江大厦富春宾馆(广州)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截止**日借款本金80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2.9万元),合计挂牌价为25880万元。其中,雷 (略) 所持标的企业96%股权挂牌价为1元,雷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14123.3665万元, (略) 普陀山雷迪森庄园有限公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390.74385万元,宁波国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9183.08103万元, (略) 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1408.2696万元,浙江大厦富春宾馆(广州)有限公司所持标的企业债权挂牌价为774.53892万元。若转让标的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股权与债权同比例溢价。 6.标的企业原股东上海 (略) 放弃对转让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7.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8.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标的企业已经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做变更,标的企业及其员工仍按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涉及雷 (略) 权利或义务的,均由转让完成后的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3.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损益由标的企业享有或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大雷迪森”字号,不得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受让方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同步完成标的企业更名登记,去除标的企业名称中“国大雷迪森”字样。 5.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改变酒店经营业态,与浙江雷 (略) 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继续使用“雷迪森/Landison”品牌。若标的企业在转让完成后二个月内未能与浙江雷 (略) 协商一致签署合作协议的,标的企业应停止使用“雷迪森/Landison”品牌,否则导致的侵权责任由受让方及标的企业自行承担。 6.(1)截止**日,标的企业尚有2.*亿元(其中宁波国 (略) 9519.34万元的借款不计息)债务为雷 (略) 及其关联企业借款。**日至交割日利息将按雷 (略) 内部股东借款利率计息(年息4.35%)另行计算并按期结息。 (2)截止**日,标的企业尚有3.0369亿元债务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固定资产借款,每年6月5日、12月5日根据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归还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借款合同期自**日起180个月。 雷 (略) 在**日至交割日期间新增的股东借款将专用于支付第(1)条约定的利息、第(2)条约定的部分到期贷款本息以及标的企业持续经营所需资金,所有新增股东借款所涉本息均由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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