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污水处理中心资产转让
榆社县污水处理中心资产转让
标的名称 | 榆社县污水处理中心资产转让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转让底价 | ¥5,546.0244万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不含税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其他 | 资产介绍 | 转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机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及其它等。1、土地使用权:榆国用(2009)第*号,面积21804.2平方米;2、房屋建筑物共计22项,包括:办公楼、控制设备间、粗格栅车间、提升泵房等;3、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共计20项,包括:车棚、照壁、院内水泥硬化、LED路灯绿化、不锈钢广告栏、围墙等;4、机器设备共计68项,包括:污水处理设备、注射泵及附件、二氧化氯发生器、污泥搅拌机、带式一体脱泥机、立式多级管道泵等;5、车辆共计4辆,包括:福田牌BJ3076DDJDA-FA自卸车、长城牌CC103IPS64轻型普通货车、桑塔纳SVW7180CE1轿车、五菱之光面包车,其中桑塔纳SVW7180CE1轿车、五菱之光面包车车况较差;6、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其它共计28项,包括:老板桌、书柜、转椅、排椅、饮水机、沙发、椅子、衣架、空调等。 |
转让方名称 | 榆社县污水处理中心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注册地 | 榆社县新建南路 | 法人代表 | 鹿敬红 |
注册资本(万元) | 3,216.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217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交接,交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负。 5)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6)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收据,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并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毕,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设备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设备移交后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中心概不负责。 6、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首次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7、 (略) 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0 | |
交纳时间 | 挂牌结束日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转受双 (略) 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无法开具增值税税票。 2、转让方已提供土地证号为榆国用(2009)第*号土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房屋建筑物均尚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证;车辆已提供部分行驶证、登记证;标的资产转让方出具了有关权属情况说明。 3、转让资产包括划拨用地,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要按照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4、有关标的权属变更事项详询转让方,转让标的移交及权证办理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政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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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榆社县污水处理中心资产转让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转让底价 | ¥5,546.0244万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不含税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其他 | 资产介绍 | 转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机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及其它等。1、土地使用权:榆国用(2009)第*号,面积21804.2平方米;2、房屋建筑物共计22项,包括:办公楼、控制设备间、粗格栅车间、提升泵房等;3、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共计20项,包括:车棚、照壁、院内水泥硬化、LED路灯绿化、不锈钢广告栏、围墙等;4、机器设备共计68项,包括:污水处理设备、注射泵及附件、二氧化氯发生器、污泥搅拌机、带式一体脱泥机、立式多级管道泵等;5、车辆共计4辆,包括:福田牌BJ3076DDJDA-FA自卸车、长城牌CC103IPS64轻型普通货车、桑塔纳SVW7180CE1轿车、五菱之光面包车,其中桑塔纳SVW7180CE1轿车、五菱之光面包车车况较差;6、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其它共计28项,包括:老板桌、书柜、转椅、排椅、饮水机、沙发、椅子、衣架、空调等。 |
转让方名称 | 榆社县污水处理中心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 |
注册地 | 榆社县新建南路 | 法人代表 | 鹿敬红 |
注册资本(万元) | 3,216.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217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工作日) | 10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略) 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交接,交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负。 5)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6)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收据,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并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毕,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设备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设备移交后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 (略) 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中心概不负责。 6、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首次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7、 (略) 产权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0 | |
交纳时间 | 挂牌结束日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转受双 (略) 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无法开具增值税税票。 2、转让方已提供土地证号为榆国用(2009)第*号土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房屋建筑物均尚未办理房产证/不动产证;车辆已提供部分行驶证、登记证;标的资产转让方出具了有关权属情况说明。 3、转让资产包括划拨用地,项目成交后,受让方要按照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4、有关标的权属变更事项详询转让方,转让标的移交及权证办理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政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略) 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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