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特许经营权转让(005052ef4b4b02074949b79a819047c84bae)
重庆市沙坪坝区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特许经营权转让(005052ef4b4b02074949b79a819047c84bae)
发布时间:** 09:00
标的名称 | (略) 沙坪坝区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特许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40233.06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沙坪坝区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略) 沙坪坝区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特许经营权转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40233.06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停车位充电桩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略) 沙坪坝区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10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停车位充电桩运营管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蒲影 | 联系电话 | 023-*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沙坪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沙坪坝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其交易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项目交易保证金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转让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若后续发现其承诺失实,转让方有权终结本次交易,并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7、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特许经营权涉及的5846个充电桩尚未建设,受让方需自行投资修建(2)697个已修建充电桩受让方需进行改造升级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转让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受让、拒签转让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由重庆联交所在结清价款后将全部成交价款直接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0、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1、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标的现场的施工建设、改造升级、维护、保养、使用及在标的所在场地内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转让方名义缴纳的以转让方名义缴纳)。 12、除第11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3、特许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须自费建设及购买充电桩所需设施、设备,其建设的所有充电桩设施、设备应在转让合同到期后无偿移交给转让方所有。 14、交易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且受让方已全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的特许经营权分批次移交给受让方。 15、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6、备查资料:评估报告、标的坐落附表、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华剑 | 联系电话 | 023-* |
发布时间:** 09:00
标的名称 | (略) 沙坪坝区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特许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40233.06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沙坪坝区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略) 沙坪坝区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特许经营权转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40233.06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停车位充电桩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略) 沙坪坝区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10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停车位充电桩运营管理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蒲影 | 联系电话 | 023-*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沙坪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沙坪坝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其交易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项目交易保证金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转让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书面承诺:意向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若后续发现其承诺失实,转让方有权终结本次交易,并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7、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1)特许经营权涉及的5846个充电桩尚未建设,受让方需自行投资修建(2)697个已修建充电桩受让方需进行改造升级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转让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受让、拒签转让合同或拒付履约保证金。 8、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由重庆联交所在结清价款后将全部成交价款直接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10、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1、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标的现场的施工建设、改造升级、维护、保养、使用及在标的所在场地内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转让方名义缴纳的以转让方名义缴纳)。 12、除第11条所述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3、特许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须自费建设及购买充电桩所需设施、设备,其建设的所有充电桩设施、设备应在转让合同到期后无偿移交给转让方所有。 14、交易双方签订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且受让方已全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6543个停车位充电桩的特许经营权分批次移交给受让方。 15、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6、备查资料:评估报告、标的坐落附表、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在其资格被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华剑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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