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北鼎星岛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多余渣土拍卖须知
嵊泗北鼎星岛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多余渣土拍卖须知
本须知作为《拍卖规则》的补充,与《拍卖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拍卖人提供的《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等资料规定的条款内容与《多余渣土出让合同》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多余渣土出让合同》为准。
一、拍卖标的简介
1、本次拍卖标的:嵊泗北鼎星岛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多余渣土;
2、拍卖数量:约50万吨(最终交付数量以实际过磅数为准);
3、起拍价格:12.80元/吨;
4、拍卖标的堆放地:嵊泗县菜园镇北鼎星岛区域指定堆场;
5、本须知中的委托人为嵊泗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竞买人的报名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参加竞拍的企业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3)企业的征信报告;
3、本次拍卖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标的以吨为单位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即为每吨多余渣土的价格(含税价);
2、本次拍卖采取增价拍卖的方式,加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掌握;
3、本次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在拍卖记录上签名、按印,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5、买受人在拍卖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 (略) (略) 嵊泗分公司帐户。
四、相关费用
1、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 (略) 缴纳拍卖保证金200万元,不计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可抵充拍卖成交款,未成交者的拍卖保证金 (略) 打入竞买人的帐号。
2、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转账汇款),但不计息。委托人确认全部多余渣土迁运完成、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生产生活垃圾并完成所有费用结算后,买受人方可到委托人处凭履约保证金收据结退。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除委托人原因造成的供货不足外,不按委托人的时间要求提取和提完拍卖物的;
(2)此次拍卖物为多余渣土,委托人按照矿山利用方案开采供料,买受人不及时转运多余渣土影响工程进展;
(3)买受人擅自在矿区加工、破碎多余渣土的;
3、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在拍卖后7个工作日内一 (略) (略) 嵊泗分公司付清50万吨多余渣土的拍卖价款,并与委托人签订《多余渣土出让合同》。待提货完成后,根据多余渣土实际交付数量结算价款,少退多补。逾期支付、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多余渣土出让合同》视为违约,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4、拍卖佣金:按成交总额(以50万吨多余渣土计算)的2%收取拍卖佣金,不实行多退少补。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在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委托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拍卖人提供佣金发票。
五、拍卖渣土计量方式
标的计量采用外运过程中车辆电子磅称重(电子磅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和买受人须现场确认并记录。拍卖渣土的出运数量每月核对一次。
六、拍卖渣土供料方式和供料时间
买受人自行负责北鼎星岛区域指定渣土堆场内标的的外运施工,包括标的的装车、车运、卸料、船运等环节及相关的配套工作,并在**日前必须完成标的的外运工作。
七、其他事项
1、如因政府政策性调整、工程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数量供应减少,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终止,已付成交款扣除实际出运量金额后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拍卖佣金不予退还。
2、开采多余渣土须优先满足委托人工程建设用料,然后再进行多余渣土外运,由此造成船舶、机械、人员等闲置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天气、供电、道路等不可抗力以及委托人未能按约定足量提供多余渣土,造成买受人运输车、运输船空置出运延误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工期顺延。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买受人应另行向委托人支付2万/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1个月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已付的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均不予退还。
4、标的交付地点为嵊泗县菜园镇北鼎星岛区域指定渣土堆场,买受人自行勘察确认渣土的装运、装船,码头建设(包括海域使用等审批工作)、日常修缮、码头清淤、夜间施工照明(包含道路照明、码头照明等)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船舶、车辆运输条件以海事、交通、港航、应急管理、安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费用自理。
5、买受人必须加强现场出运工作安全管理,买受人必须配备符合应急管理、港务、海事等部门要求的船机、车辆运输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整个渣土外运过程(从渣土堆场装运至装船海运所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渣土出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6、竞买人在竞拍前充分考虑各项风险。标的目前状态主要为开山多余渣土,竞买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自行组织勘验,交货质量、规格、粒径等均以本项目施工方实际开采的规格为准,买受人无权提议标的物质量、规格、粒径等要求。
7、买受人在北鼎星岛区域指定堆场装运多余渣土必须服从委托人的统一管理,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协议及船只、车辆运输相关协议。本工程船只、*上装运相关车辆、设备资料应报委托人备案。
8、买受人因渣土装运工程需要在现场建设生活、办公设施的,建设场地由委托人指定,生产、生活等水、电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合同结束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设施,码头位置岸线恢复、清理生产生活垃圾,逾期未能拆除和清理的,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委托人的清运费。
9、买受人不得在北鼎星岛区域指定堆场新建与渣土外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石子生产线等。
八、在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拍卖人聘用律师进行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应当由买受人或者竞买人承担。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向拍卖人(包括委托人)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经拍卖人催讨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聘用律师提起诉讼的;
2、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对拍卖结果提出异议,经与拍卖人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而对拍卖人提起诉讼,若拍卖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诉讼结果是竞买人或者买受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主要诉讼请求 (略) 判决支持的,则拍卖人聘用律师支付的合理费用由竞买人或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须知解释权归委托人。
1、本须知解释权归委托人。对本须知所述的事宜,委托人、拍卖人均不作法律和经济上的保证,拍卖标的数量、标的移交时间存在的风险请竞买人自行判断、把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均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未尽事宜,由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另行协商解决。
(略) (略) 嵊泗分公司
**日
本须知作为《拍卖规则》的补充,与《拍卖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拍卖人提供的《拍卖规则》、《拍卖须知》等资料规定的条款内容与《多余渣土出让合同》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多余渣土出让合同》为准。
一、拍卖标的简介
1、本次拍卖标的:嵊泗北鼎星岛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多余渣土;
2、拍卖数量:约50万吨(最终交付数量以实际过磅数为准);
3、起拍价格:12.80元/吨;
4、拍卖标的堆放地:嵊泗县菜园镇北鼎星岛区域指定堆场;
5、本须知中的委托人为嵊泗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竞买人的报名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参加竞拍的企业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3)企业的征信报告;
3、本次拍卖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标的以吨为单位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即为每吨多余渣土的价格(含税价);
2、本次拍卖采取增价拍卖的方式,加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掌握;
3、本次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在拍卖记录上签名、按印,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5、买受人在拍卖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成交 (略) (略) 嵊泗分公司帐户。
四、相关费用
1、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 (略) 缴纳拍卖保证金200万元,不计息。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可抵充拍卖成交款,未成交者的拍卖保证金 (略) 打入竞买人的帐号。
2、履约保证金: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转账汇款),但不计息。委托人确认全部多余渣土迁运完成、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生产生活垃圾并完成所有费用结算后,买受人方可到委托人处凭履约保证金收据结退。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除委托人原因造成的供货不足外,不按委托人的时间要求提取和提完拍卖物的;
(2)此次拍卖物为多余渣土,委托人按照矿山利用方案开采供料,买受人不及时转运多余渣土影响工程进展;
(3)买受人擅自在矿区加工、破碎多余渣土的;
3、成交价款:买受人应在拍卖后7个工作日内一 (略) (略) 嵊泗分公司付清50万吨多余渣土的拍卖价款,并与委托人签订《多余渣土出让合同》。待提货完成后,根据多余渣土实际交付数量结算价款,少退多补。逾期支付、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多余渣土出让合同》视为违约,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4、拍卖佣金:按成交总额(以50万吨多余渣土计算)的2%收取拍卖佣金,不实行多退少补。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在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委托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拍卖人提供佣金发票。
五、拍卖渣土计量方式
标的计量采用外运过程中车辆电子磅称重(电子磅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和买受人须现场确认并记录。拍卖渣土的出运数量每月核对一次。
六、拍卖渣土供料方式和供料时间
买受人自行负责北鼎星岛区域指定渣土堆场内标的的外运施工,包括标的的装车、车运、卸料、船运等环节及相关的配套工作,并在**日前必须完成标的的外运工作。
七、其他事项
1、如因政府政策性调整、工程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拍卖标的数量供应减少,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终止,已付成交款扣除实际出运量金额后的剩余部分无息返还。拍卖佣金不予退还。
2、开采多余渣土须优先满足委托人工程建设用料,然后再进行多余渣土外运,由此造成船舶、机械、人员等闲置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天气、供电、道路等不可抗力以及委托人未能按约定足量提供多余渣土,造成买受人运输车、运输船空置出运延误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工期顺延。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买受人应另行向委托人支付2万/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1个月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已付的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均不予退还。
4、标的交付地点为嵊泗县菜园镇北鼎星岛区域指定渣土堆场,买受人自行勘察确认渣土的装运、装船,码头建设(包括海域使用等审批工作)、日常修缮、码头清淤、夜间施工照明(包含道路照明、码头照明等)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船舶、车辆运输条件以海事、交通、港航、应急管理、安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费用自理。
5、买受人必须加强现场出运工作安全管理,买受人必须配备符合应急管理、港务、海事等部门要求的船机、车辆运输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整个渣土外运过程(从渣土堆场装运至装船海运所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渣土出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6、竞买人在竞拍前充分考虑各项风险。标的目前状态主要为开山多余渣土,竞买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自行组织勘验,交货质量、规格、粒径等均以本项目施工方实际开采的规格为准,买受人无权提议标的物质量、规格、粒径等要求。
7、买受人在北鼎星岛区域指定堆场装运多余渣土必须服从委托人的统一管理,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签订安全协议及船只、车辆运输相关协议。本工程船只、*上装运相关车辆、设备资料应报委托人备案。
8、买受人因渣土装运工程需要在现场建设生活、办公设施的,建设场地由委托人指定,生产、生活等水、电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合同结束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设施,码头位置岸线恢复、清理生产生活垃圾,逾期未能拆除和清理的,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委托人的清运费。
9、买受人不得在北鼎星岛区域指定堆场新建与渣土外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石子生产线等。
八、在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拍卖人聘用律师进行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应当由买受人或者竞买人承担。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向拍卖人(包括委托人)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经拍卖人催讨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聘用律师提起诉讼的;
2、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对拍卖结果提出异议,经与拍卖人协商未能解决争议而对拍卖人提起诉讼,若拍卖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诉讼结果是竞买人或者买受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主要诉讼请求 (略) 判决支持的,则拍卖人聘用律师支付的合理费用由竞买人或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须知解释权归委托人。
1、本须知解释权归委托人。对本须知所述的事宜,委托人、拍卖人均不作法律和经济上的保证,拍卖标的数量、标的移交时间存在的风险请竞买人自行判断、把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均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未尽事宜,由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另行协商解决。
(略) (略) 嵊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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