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招租
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招租
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招租 | ||||||
项目编号: GP-C-ZL-*(167) | 信息披露期限:**日-**日 | |||||
1、标的介绍 本次招租范围包含了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总面积(c)为5042.35平方米,包含物业空间建筑面积及出入口通道面积两部分:(a)物业空间建筑面积约2774.17平方米(即物业区域红线处墙体内侧围合的闭合曲线内面积,包含用于商业经营的物业空间、配套场地、内部设备设施用房、公共走道等面积),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b)出入口通道面积约2268.18平方米,为管理面积,不计租。注:最终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双方有异议时,以异议方委托的、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物业空间建筑面积误差在正负5%(含5%)以内,租金不予调整;物业空间建筑面积增减5%以上的,以实际面积计租,物业空间按增减面积占招租面积的比例调整相应年度租金,即增减年租金=原年度租金÷招租面积×(实际计租面积-招租面积)。 2.招租标的现状 (1)物业空间按现状出租,现状已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并预留水电接入条件(详见附件《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物业空间设置情况及预留措施统计表》,以下简称“预留措施表”),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物业空间达到经营条件所需的其他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安装(包含但不限于主业不实施的物业出入口顶盖、外立面装饰、冷却塔、交通导向标识、与市政设施接驳、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空调、消防设备设施、电扶梯等工程内容的设计、采购、安装施工),并承担其后期维修维护费用。 (2)承租人明确知晓招租标的物暂未办理完成可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确知晓签订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3.权属及管理 出租人拥有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 出租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对标的物进行管理,出租人、管理人和承租人可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求,另行约定明确。 业态 1.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空间的用途,不得经营明火餐饮,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及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工作的业态。 2.出租人仅完成物业空间土建结构,承租人业态规划应满足消防相关规范要求并自行办理物业空间消防验收。如因承租人业态规划导致物业空间部分面积不能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调减租金的要求。 定义 1.招租标的: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 2.物业空间: (略) 轨道交通车站、隧道区间、车辆段、停车场、OCC、主变电所等结构中或相邻区域可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型空间。 3.出租人:贵阳宏源恒盛轨道交通二号线 (略) (以下简称: (略) )。 4.承租人:指本次招租标的物的承租主体。 5.管理人:必要时,出租人委托的对招租标的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 6.合同:指出租人、承租人就招租标的签订的租赁合同。 7.交付日: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之日。 8.经营准备期:是指用于承租人进行物业空间后续工程建设、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和经营筹备的时间。 9.起租日:开始计算租金的时间,经营准备期满的次日为物业空间的起租日。 10.自然年度: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1.租赁年度:自起租日开始计算租金,满一年为一个完整的租赁年度。 12.租金:指在标的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无论是否存在对外商业经营行为或无论经营盈亏,均须按照租赁年度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 ||||||
标的清单 | ||||||
序号 | 车站名称 | 物业空间建筑面积(㎡) | 出入口通道面积(㎡) | 物业空间总面积(㎡)(a+b=c) | ||
a | b | c | ||||
1 | 白云北路站 | 2774.17 | 2268.18 | 5042.35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限制条款 1.承租人应在正式经营前组建完善的、富有专业经验的项目管理部开展本项目经营管理活动。出租人将物业空间交付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在出租人将物业空间交付给承租人后,除非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车站物业空间委托除项目管理部之外的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物业空间转租。 3.承租人不得以物业空间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4.地铁运营优先 (1)承租人明确知晓并同意在实施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出租人保留因政府政策变化、地铁建设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物业空间的权利,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 (2)承租人明确知晓并同意物业空间的经营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系统产生冲突、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等消极影响,并按出租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及时、积极、高效解决。 (3)承租人明确知晓并同意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线路开展必要的检查、维护、修复、建设、应急疏散、演习、甚至中断经营线路或车站运营,因此给承租人的经营带来影响时,承租人不得据此向出租人提出租金调整、租赁期限延长及其它索赔要求。 5.承租人对物业空间机电、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负责实施;物业空间应设置物业使用的卫生间、化粪池、垃圾间、驻场服务等物业配套设施;出入口、导向、风亭等物业附属部分装修设计风格原则上应与主业协调一致, (略) 政管线、道路、绿化等的接驳工作。 其他约定 1.承租人可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业态规划方案、装修方案须经出租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装修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擅自拆改结构及标的物内设施。 2.承租人应对经营业态进行整体策划和控制,根据每个站点价值和特点,突出主题特色。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态。 3.承租人与入驻商户签订的商业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定位,经营的品牌和入驻商户签订合同中的经营期限等,且必须按照该商业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同时承租人对入驻商户有统一规划、有序管理、安全谨慎等义务。 4.物业空间的管理须严格遵守《 (略) 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出租人及运营管理单位颁布的相关制度、规章、规定,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书、联合运营协议等。 5.承租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租赁相关的费用以标的物的物业空间总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具体由承租人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 6.承租人应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其中物业空间用水可从原预留条件中接出, (略) 单独开户,但须接受相关管理单位开具发票所对应税率和用水单价, (略) 申请独立开户装表,其产生改造费用有承租人自行承担。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空间经营所需使用的水电费由承租人承担,具体收缴方式由承租人与相关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7.电子支付系统 (1)承租人应在合同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包括入驻商户的经营活动)中开通、使用出租人或其合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支付方式,并设置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终端机具,对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且不收取费用,具体以出租人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第三方与承租人另行约定为准。在安装使用其他非现金支付及数字人民币(DC/EP)收单方式时应事前提交技术或安全方案并通过出租人组织的方案审查及有关测试,以书面方式取得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 (略) 内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等商业场地内)中,优先开通和使用出租人或其合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支付方式,并允许和鼓励出租人设置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终端机具,同时对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且不收取费用。 8.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对物业空间的固定装修和对物业空间正常经营所配属的所有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归出租人所有,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承租的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承租人以正常使用状态返还出租人。 9.如因轨道交通运营、轨道各线网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租赁面积,出租人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商铺)。 10.承租人须完成物业空间相关项验收和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后方可投入经营。 11.自物业空间交付给承租人之日起,由承租人全权负责物业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或规范要求配置功能用房、专业设施设备、专业管理人员等以满足安全生产、消防、反恐、创文、防疫要求的相关物防技防人防工作。 12.如物业空间交付后但未开展经营活动,承租人应按政府或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求对其进行围蔽,确保围挡整洁完整;必要时,承租人还应根据规划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确保物业空间的过街功能得以实现。 13.承租人对物业空间商铺或其他使用功能区域的规划或设计,应优先确保轨道交通与周边项目已规划的接口或接驳功能得以实现。 14.由出租人投资建设完成且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维保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质保范围以外的维修、维护、大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及其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15.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要求定期提供物业空间内相关经营数据及报表。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详见《意向承租人资质条件》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出租人将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并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命名及与自身经营产品相关的广告发布权利: 1.商业经营 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商业资源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商业资源的规划、建设、经营、维护等。 2.命名 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物业空间的命名权利(名称须经由出租人书面审核批准)。 3.广告发布权 (1)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进行广告资源设置和开发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告媒体形式的规划、广告媒体的推广及管理、维护和发布,发布内容仅限于涉及商户经营产品或商户推广信息。 (2)承租人须按各类广告资源总量30%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自身信息,并承担公益广告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的设计、制作、上下画、人工及资源占用等所有成本和费用的开支。如遇政府重大宣传活动或特别指示,承租人须无条件按政府的具体要求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或指定内容,如政府部门对公益广告或指定内容发布位置有明确要求且不允许变更时,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提供该位置发布公益广告。承租人在进行各类与出租人或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相关的宣传、推广、销售、经营等行为前,须将所有文案、样稿、样片提交出租人或指定的管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租赁期限 (1)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限自物业空间起租日起开始计算。 (2)物业空间的经营准备期、租赁期均按实际交付时间计算,租赁期限为10年,其首年年度租金按租金汇总表对应自然年度租金收取,首年租金及后续年度租金具体金额按租金收缴办法约定租金的计算方式计算。 (3)如该物业空间租赁合同签订2年后仍不满足交付条件的,双方不产生权利义务,可协商解除合同,预付的租金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2.经营准备期 经营准备期为9个月,自物业空间交付日起计算。经营准备期是指用于承租人进行物业空间后续工程建设、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和经营筹备的时间。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租金,但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和设备等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 |||
租金挂牌价 | 10年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414.33万元 | 详见附件《租金汇总表》《租金占比表》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租金收取:采取预收方式,按年收取。 2.第一租赁年度租金的收取:承租人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缴纳第一租赁年度租金。 3.第二租赁年度及后续租金的收取:承租人须在该物业空间的第二租赁年度开始时前30日内将第二租赁年度租金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后续各租赁年度租金的收取依此类推。 4.租金的计算方式: 该车站物业空间年度租金=(该车站物业空间自然年度租金÷365×该车站物业空间自然年度实际计租天数)+(该车站物业空间下一自然年度租金÷365×该车站物业空间下一自然年度实际计租天数) 5.票据 收据、发票(租金)由出租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 付款信息: 单位名称:贵阳宏源恒盛轨道交通二号线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贵阳金阳支行 账号:2402 1003 1900 0002 332 | ||||
租赁押金 |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首年租金的50%(以元为单位取整),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通过支票、电汇、网银转账、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无违约及按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11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并按挂牌价签订合同。 | 报名资料:1、报名人需提交符合附件《意向承租人资质条件》中报名资料;2、意向承租方登记表;3、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1.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2.承租人须在招租完成后及时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成交后30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出租人将取消其承租资格,其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承租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合同文本详见附件。3.本次招租不组织现场踏勘。4.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竞租。5.出租人在招租过程中有权对意向承租人的实力、信誉及竞租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承租人在竞租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租、承租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 20 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
招租方签章确认:年 月 日 |
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招租 | ||||||
项目编号: GP-C-ZL-*(167) | 信息披露期限:**日-**日 | |||||
1、标的介绍 本次招租范围包含了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总面积(c)为5042.35平方米,包含物业空间建筑面积及出入口通道面积两部分:(a)物业空间建筑面积约2774.17平方米(即物业区域红线处墙体内侧围合的闭合曲线内面积,包含用于商业经营的物业空间、配套场地、内部设备设施用房、公共走道等面积),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b)出入口通道面积约2268.18平方米,为管理面积,不计租。注:最终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双方有异议时,以异议方委托的、双方均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实测数据为准),物业空间建筑面积误差在正负5%(含5%)以内,租金不予调整;物业空间建筑面积增减5%以上的,以实际面积计租,物业空间按增减面积占招租面积的比例调整相应年度租金,即增减年租金=原年度租金÷招租面积×(实际计租面积-招租面积)。 2.招租标的现状 (1)物业空间按现状出租,现状已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并预留水电接入条件(详见附件《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车站物业空间设置情况及预留措施统计表》,以下简称“预留措施表”),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物业空间达到经营条件所需的其他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安装(包含但不限于主业不实施的物业出入口顶盖、外立面装饰、冷却塔、交通导向标识、与市政设施接驳、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空调、消防设备设施、电扶梯等工程内容的设计、采购、安装施工),并承担其后期维修维护费用。 (2)承租人明确知晓招租标的物暂未办理完成可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确知晓签订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3.权属及管理 出租人拥有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 出租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单位对标的物进行管理,出租人、管理人和承租人可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求,另行约定明确。 业态 1.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空间的用途,不得经营明火餐饮,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及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工作的业态。 2.出租人仅完成物业空间土建结构,承租人业态规划应满足消防相关规范要求并自行办理物业空间消防验收。如因承租人业态规划导致物业空间部分面积不能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调减租金的要求。 定义 1.招租标的: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 2.物业空间: (略) 轨道交通车站、隧道区间、车辆段、停车场、OCC、主变电所等结构中或相邻区域可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型空间。 3.出租人:贵阳宏源恒盛轨道交通二号线 (略) (以下简称: (略) )。 4.承租人:指本次招租标的物的承租主体。 5.管理人:必要时,出租人委托的对招租标的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 6.合同:指出租人、承租人就招租标的签订的租赁合同。 7.交付日: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之日。 8.经营准备期:是指用于承租人进行物业空间后续工程建设、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和经营筹备的时间。 9.起租日:开始计算租金的时间,经营准备期满的次日为物业空间的起租日。 10.自然年度: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1.租赁年度:自起租日开始计算租金,满一年为一个完整的租赁年度。 12.租金:指在标的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无论是否存在对外商业经营行为或无论经营盈亏,均须按照租赁年度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 ||||||
标的清单 | ||||||
序号 | 车站名称 | 物业空间建筑面积(㎡) | 出入口通道面积(㎡) | 物业空间总面积(㎡)(a+b=c) | ||
a | b | c | ||||
1 | 白云北路站 | 2774.17 | 2268.18 | 5042.35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限制条款 1.承租人应在正式经营前组建完善的、富有专业经验的项目管理部开展本项目经营管理活动。出租人将物业空间交付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在出租人将物业空间交付给承租人后,除非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承租人预先取得出租人书面批准,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将车站物业空间委托除项目管理部之外的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物业空间转租。 3.承租人不得以物业空间的名义进行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4.地铁运营优先 (1)承租人明确知晓并同意在实施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出租人保留因政府政策变化、地铁建设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承租人经营的物业空间的权利,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出租人书面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场地给出租人使用。 (2)承租人明确知晓并同意物业空间的经营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系统产生冲突、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等消极影响,并按出租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及时、积极、高效解决。 (3)承租人明确知晓并同意鉴于地铁的特殊性和公益性,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线路开展必要的检查、维护、修复、建设、应急疏散、演习、甚至中断经营线路或车站运营,因此给承租人的经营带来影响时,承租人不得据此向出租人提出租金调整、租赁期限延长及其它索赔要求。 5.承租人对物业空间机电、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负责实施;物业空间应设置物业使用的卫生间、化粪池、垃圾间、驻场服务等物业配套设施;出入口、导向、风亭等物业附属部分装修设计风格原则上应与主业协调一致, (略) 政管线、道路、绿化等的接驳工作。 其他约定 1.承租人可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结构,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业态规划方案、装修方案须经出租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装修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擅自拆改结构及标的物内设施。 2.承租人应对经营业态进行整体策划和控制,根据每个站点价值和特点,突出主题特色。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态。 3.承租人与入驻商户签订的商业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定位,经营的品牌和入驻商户签订合同中的经营期限等,且必须按照该商业合同的约定进行经营;同时承租人对入驻商户有统一规划、有序管理、安全谨慎等义务。 4.物业空间的管理须严格遵守《 (略) 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出租人及运营管理单位颁布的相关制度、规章、规定,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书、联合运营协议等。 5.承租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租赁相关的费用以标的物的物业空间总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具体由承租人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约定。 6.承租人应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其中物业空间用水可从原预留条件中接出, (略) 单独开户,但须接受相关管理单位开具发票所对应税率和用水单价, (略) 申请独立开户装表,其产生改造费用有承租人自行承担。自交付之日起,物业空间经营所需使用的水电费由承租人承担,具体收缴方式由承租人与相关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7.电子支付系统 (1)承租人应在合同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包括入驻商户的经营活动)中开通、使用出租人或其合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支付方式,并设置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终端机具,对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且不收取费用,具体以出租人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第三方与承租人另行约定为准。在安装使用其他非现金支付及数字人民币(DC/EP)收单方式时应事前提交技术或安全方案并通过出租人组织的方案审查及有关测试,以书面方式取得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 (略) 内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等商业场地内)中,优先开通和使用出租人或其合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支付方式,并允许和鼓励出租人设置 (略) 交通一卡通或应用(APP)终端机具,同时对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且不收取费用。 8.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对物业空间的固定装修和对物业空间正常经营所配属的所有用电、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归出租人所有,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承租的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承租人以正常使用状态返还出租人。 9.如因轨道交通运营、轨道各线网运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租赁面积,出租人有权决定使用分配方案,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商铺)。 10.承租人须完成物业空间相关项验收和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后方可投入经营。 11.自物业空间交付给承租人之日起,由承租人全权负责物业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或规范要求配置功能用房、专业设施设备、专业管理人员等以满足安全生产、消防、反恐、创文、防疫要求的相关物防技防人防工作。 12.如物业空间交付后但未开展经营活动,承租人应按政府或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求对其进行围蔽,确保围挡整洁完整;必要时,承租人还应根据规划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确保物业空间的过街功能得以实现。 13.承租人对物业空间商铺或其他使用功能区域的规划或设计,应优先确保轨道交通与周边项目已规划的接口或接驳功能得以实现。 14.由出租人投资建设完成且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维保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质保范围以外的维修、维护、大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及其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15.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要求定期提供物业空间内相关经营数据及报表。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详见《意向承租人资质条件》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出租人将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白云北路站物业空间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并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命名及与自身经营产品相关的广告发布权利: 1.商业经营 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商业资源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商业资源的规划、建设、经营、维护等。 2.命名 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物业空间的命名权利(名称须经由出租人书面审核批准)。 3.广告发布权 (1)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进行广告资源设置和开发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告媒体形式的规划、广告媒体的推广及管理、维护和发布,发布内容仅限于涉及商户经营产品或商户推广信息。 (2)承租人须按各类广告资源总量30%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自身信息,并承担公益广告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的设计、制作、上下画、人工及资源占用等所有成本和费用的开支。如遇政府重大宣传活动或特别指示,承租人须无条件按政府的具体要求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或指定内容,如政府部门对公益广告或指定内容发布位置有明确要求且不允许变更时,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提供该位置发布公益广告。承租人在进行各类与出租人或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相关的宣传、推广、销售、经营等行为前,须将所有文案、样稿、样片提交出租人或指定的管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租赁期限 (1)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限自物业空间起租日起开始计算。 (2)物业空间的经营准备期、租赁期均按实际交付时间计算,租赁期限为10年,其首年年度租金按租金汇总表对应自然年度租金收取,首年租金及后续年度租金具体金额按租金收缴办法约定租金的计算方式计算。 (3)如该物业空间租赁合同签订2年后仍不满足交付条件的,双方不产生权利义务,可协商解除合同,预付的租金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2.经营准备期 经营准备期为9个月,自物业空间交付日起计算。经营准备期是指用于承租人进行物业空间后续工程建设、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和经营筹备的时间。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租金,但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和设备等因承租人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 |||
租金挂牌价 | 10年的租金共计为人民币414.33万元 | 详见附件《租金汇总表》《租金占比表》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租金收取:采取预收方式,按年收取。 2.第一租赁年度租金的收取:承租人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缴纳第一租赁年度租金。 3.第二租赁年度及后续租金的收取:承租人须在该物业空间的第二租赁年度开始时前30日内将第二租赁年度租金转账至出租人指定账户,后续各租赁年度租金的收取依此类推。 4.租金的计算方式: 该车站物业空间年度租金=(该车站物业空间自然年度租金÷365×该车站物业空间自然年度实际计租天数)+(该车站物业空间下一自然年度租金÷365×该车站物业空间下一自然年度实际计租天数) 5.票据 收据、发票(租金)由出租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 付款信息: 单位名称:贵阳宏源恒盛轨道交通二号线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贵阳金阳支行 账号:2402 1003 1900 0002 332 | ||||
租赁押金 |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首年租金的50%(以元为单位取整),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通过支票、电汇、网银转账、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无违约及按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11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并按挂牌价签订合同。 | 报名资料:1、报名人需提交符合附件《意向承租人资质条件》中报名资料;2、意向承租方登记表;3、交易保证金须知。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 (略) 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1.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2.承租人须在招租完成后及时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成交后30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的,出租人将取消其承租资格,其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承租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合同文本详见附件。3.本次招租不组织现场踏勘。4.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竞租。5.出租人在招租过程中有权对意向承租人的实力、信誉及竞租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承租人在竞租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租、承租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 20 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 | ||||||
招租方签章确认: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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