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
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2ZC221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略) , (略) ,萧山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叶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27楼 |
二、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交易标的:萧山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共包含51只双面大灯箱,58只双面中灯箱,总面积约1100.88平方米。标的物租赁期限分为两类其中萧绍路道路经营期限为**日至**日(30个月),其余道路为**日至**日(36个月)。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略) 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南路368号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钱建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8T | |
企业类型 | (略) (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
经济性质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略) 【关于进行2022年城区第三期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拍租的请示】----萧城发【2022】42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略)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略) -【关于进行2022年城区第三期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拍租的请示的批复】----萧城投【2022】136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经营权出让合同》;并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经营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充抵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知悉并同意: (略) 萧山区相关文件精神,本次交易标的由转让方负责统一经营管理。交易标的的设置许可证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自行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转让方予以配合,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4)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受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的委托,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发布男科、妇科等不雅医疗类广告内容。(5)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应当保证在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的经营及广告发布等过程中不得影响公交及其服务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营。(6)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范围和形式发布广告,广告画面的制作材料和画面精度必须符合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在发布广告前,必须将广告样稿送交 (略) 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经同意后方能发布。如受让方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审核擅自发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7)知悉并同意: (略) 政规划和道路建设等需要移动或拆除服务点时,转让方会提前告知受让方。因政府行为、场地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标的经营权无法实现的,转让方根据合同退还相应款项。(8)知悉并同意:成交后,受让方暂不使用的广告位,应保留原来已发布的广告,不得拆除。合同履行期间,广告设施不得出现广告空白现象,今后在广告位闲置期间,转让方如要求在规定范围以外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受让方应无偿提供,画面制作、安装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及时做好破残广告画面的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9)知悉并同意:标的物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增设、新建的,增设或新建的设施经营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如对受让方原有经营设施产生影响的,转让方不作补偿。(10)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的设施主体结构维护工作由转让方负责,照明设施的维护和广告设施的日常卫生清洁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11)知悉并同意:合同履行期间,转让方负责公交候车亭服务点广告灯箱电力管线维护费用及用电费的结算,受让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承担相应的电费,广告灯箱亮灯时间按每天6小时计。(12)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规条例承接广告业务。因受让方违规违法代理发布广告等其他情形的,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若同时导致转让方受到损害的,受让方将承担对转让方的补偿责任。(13)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的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不包含同点位规定的公益广告灯箱,公益广告灯箱的运营维护管理由转让方自行负责。(14)知悉并同意:转让约定: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改变用途或擅自转让、转借、委托他人经营等其他违约行为。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相应的《经营权出让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付全部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15)本次广告设施存在拆改或新建,目前个别广告设施可能存在瑕疵(例:灯条不亮、线路未接通等),转让方将于交付前完成交付交易标的维护;本次广告设施含部分点位暂未设置公交站牌, (略) 将参考实际道路情况补设公交站牌。(16)知悉并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详见转让方提供的《经营权出让合同》文本,由杭交所在公开交易时告知各意向受让方。3、交易标的的交付:(1)本次广告设施经营权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要求与转让方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转让方在经营权起始日将交易标的交付受让方。若转让方未能在经营权起始日前交付交易标的的,以实际交付交易标的之日起算经营期限,自动后延为经营期满。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经营期限不顺延。(2)转让方将广告设施经营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应按时接收,双方签署接收单后视为受让方接收;受让方若未签署接收单,自广告设施经营权转让生效之日起,视为转让方已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广告设施经营权且受让方已经接收,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方未交付为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4、违约责任:(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经营权出让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3)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全部出让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首期电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以逾期总额按三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经营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等文件,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出让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经营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1)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全部出让金,仅是受让方履行《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受让方违反《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转让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3)交易标的广告设施用电为每天定时6小时。交易标的的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同时,支付给转让方首期电费57766.5元(共分三期)。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对象为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并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证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等相关内容。)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地点: 标的现场联系人及电话:许先生、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经营权出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经营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充抵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 元 |
附件下载: | ||
附件2:经营权出让合同.doc | ||
附件3:拍租点位.xlsx | ||
附件1:承诺函.docx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2ZC221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略) , (略) ,萧山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叶小姐 0571-* 0571-* | ||
联系地址 | (略) 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27楼 |
二、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交易标的:萧山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共包含51只双面大灯箱,58只双面中灯箱,总面积约1100.88平方米。标的物租赁期限分为两类其中萧绍路道路经营期限为**日至**日(30个月),其余道路为**日至**日(36个月)。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略) 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南路368号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钱建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8T | |
企业类型 | (略) (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
经济性质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略) 【关于进行2022年城区第三期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拍租的请示】----萧城发【2022】42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略) (略) |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略) (略) -【关于进行2022年城区第三期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拍租的请示的批复】----萧城投【2022】136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风情大道等10条道路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经营权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经营权出让合同》;并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经营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充抵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知悉并同意: (略) 萧山区相关文件精神,本次交易标的由转让方负责统一经营管理。交易标的的设置许可证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受让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自行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转让方予以配合,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4)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受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的委托,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发布男科、妇科等不雅医疗类广告内容。(5)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应当保证在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的经营及广告发布等过程中不得影响公交及其服务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营。(6)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范围和形式发布广告,广告画面的制作材料和画面精度必须符合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在发布广告前,必须将广告样稿送交 (略) 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经同意后方能发布。如受让方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审核擅自发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7)知悉并同意: (略) 政规划和道路建设等需要移动或拆除服务点时,转让方会提前告知受让方。因政府行为、场地拆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标的经营权无法实现的,转让方根据合同退还相应款项。(8)知悉并同意:成交后,受让方暂不使用的广告位,应保留原来已发布的广告,不得拆除。合同履行期间,广告设施不得出现广告空白现象,今后在广告位闲置期间,转让方如要求在规定范围以外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受让方应无偿提供,画面制作、安装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及时做好破残广告画面的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9)知悉并同意:标的物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增设、新建的,增设或新建的设施经营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如对受让方原有经营设施产生影响的,转让方不作补偿。(10)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的设施主体结构维护工作由转让方负责,照明设施的维护和广告设施的日常卫生清洁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11)知悉并同意:合同履行期间,转让方负责公交候车亭服务点广告灯箱电力管线维护费用及用电费的结算,受让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承担相应的电费,广告灯箱亮灯时间按每天6小时计。(12)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规条例承接广告业务。因受让方违规违法代理发布广告等其他情形的,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若同时导致转让方受到损害的,受让方将承担对转让方的补偿责任。(13)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的公交候车亭广告灯箱不包含同点位规定的公益广告灯箱,公益广告灯箱的运营维护管理由转让方自行负责。(14)知悉并同意:转让约定: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改变用途或擅自转让、转借、委托他人经营等其他违约行为。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相应的《经营权出让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付全部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15)本次广告设施存在拆改或新建,目前个别广告设施可能存在瑕疵(例:灯条不亮、线路未接通等),转让方将于交付前完成交付交易标的维护;本次广告设施含部分点位暂未设置公交站牌, (略) 将参考实际道路情况补设公交站牌。(16)知悉并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详见转让方提供的《经营权出让合同》文本,由杭交所在公开交易时告知各意向受让方。3、交易标的的交付:(1)本次广告设施经营权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要求与转让方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转让方在经营权起始日将交易标的交付受让方。若转让方未能在经营权起始日前交付交易标的的,以实际交付交易标的之日起算经营期限,自动后延为经营期满。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经营期限不顺延。(2)转让方将广告设施经营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应按时接收,双方签署接收单后视为受让方接收;受让方若未签署接收单,自广告设施经营权转让生效之日起,视为转让方已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广告设施经营权且受让方已经接收,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方未交付为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4、违约责任:(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经营权出让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3)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全部出让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首期电费等交易资金,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以逾期总额按三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经营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等文件,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出让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经营权出让合同》及相关附件为准。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1)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2)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全部出让金,仅是受让方履行《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受让方违反《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转让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3)交易标的广告设施用电为每天定时6小时。交易标的的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同时,支付给转让方首期电费57766.5元(共分三期)。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对象为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并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证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等相关内容。)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地点: 标的现场联系人及电话:许先生、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经营权出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经营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充抵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出让金、首期电费;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 元 |
附件下载: | ||
附件2:经营权出让合同.doc | ||
附件3:拍租点位.xlsx | ||
附件1:承诺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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