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南区)出售出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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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南区)出售出租公告

为完善和规范第一批环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略)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及十九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现将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南区)出售出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出售出租对象及条件

(一)出售出租对象

1.环城镇红星村北关组“环州故城”项目租住人员。

2.租住“两违一非”建筑已合法拆除无居所人员。

3.在县内养殖合作社从事三年以上工作的大中专生。

4.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和劳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5.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

6.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下岗职工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出售出租条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环县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3.家庭成员名下无经营性车辆。

4.家庭成员未从事个体经商或开办企业。

5.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限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南区)申请表》或《环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在本县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已婚、丧偶、离婚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收入证明。有就业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缴纳六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收入证明,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现住房状况证明。在县城有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证明(村、社区干部签字)和房屋照片,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无房屋的提供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村、社区干部签字),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由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其他材料:残疾证、独生子女证,劳模、英模、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

所有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须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乡镇或就业单位专职人员核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价格及产权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层和顶层3380元/平方米,2层、3层、次顶层3450元/平方米,其他楼层3500元/平方米。租金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价格每5年一调,向社会公布1次)。公共租赁住房短期租赁(五年以下不含五年)140元/平方米·年,一次性交清一年;租赁期限五年以上120元/平方米·年,一次性交清五年。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字样。

(三)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限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购房人可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退出机制

(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虚假证明和材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尚未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2.已经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以虚报、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调换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3.将承租的房屋作价,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房屋 (略) 或其他管理记录为准)。

5.工作外迁、外调不在本县工作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7.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8.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9.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或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10.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暖、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分配方式

根据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在公证处、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配售(租)。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日至**日

报名地点:环县金羊大厦1002室

联系电话:0934-*

为完善和规范第一批环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略) (略)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及十九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现将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南区)出售出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出售出租对象及条件

(一)出售出租对象

1.环城镇红星村北关组“环州故城”项目租住人员。

2.租住“两违一非”建筑已合法拆除无居所人员。

3.在县内养殖合作社从事三年以上工作的大中专生。

4.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和劳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5.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

6.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下岗职工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出售出租条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环县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

3.家庭成员名下无经营性车辆。

4.家庭成员未从事个体经商或开办企业。

5.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限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南区)申请表》或《环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在本县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已婚、丧偶、离婚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收入证明。有就业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缴纳六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无就业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收入证明,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现住房状况证明。在县城有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证明(村、社区干部签字)和房屋照片,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无房屋的提供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村、社区干部签字),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由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其他材料:残疾证、独生子女证,劳模、英模、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

所有申请材料中需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须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上须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乡镇或就业单位专职人员核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价格及产权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层和顶层3380元/平方米,2层、3层、次顶层3450元/平方米,其他楼层3500元/平方米。租金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具体价格每5年一调,向社会公布1次)。公共租赁住房短期租赁(五年以下不含五年)140元/平方米·年,一次性交清一年;租赁期限五年以上120元/平方米·年,一次性交清五年。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字样。

(三)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限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配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购房人可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退出机制

(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虚假证明和材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尚未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2.已经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以虚报、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转借或调换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3.将承租的房屋作价,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房屋 (略) 或其他管理记录为准)。

5.工作外迁、外调不在本县工作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7.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8.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9.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或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10.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暖、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分配方式

根据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在公证处、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摇号的方式进行公开配售(租)。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日至**日

报名地点:环县金羊大厦1002室

联系电话: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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