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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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01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6.0131公顷(折合90.1965亩,其中林地4.0612公顷、草地1.8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3.604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6.6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面积16.6304公顷(折合249.456亩,其中园地1.7376公顷、林地9.8748公顷、其他农用地5.01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3.90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7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3.732公顷(折合55.98亩,其中园地0.262公顷、林地3.1709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970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9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5968公顷(折合23.952亩,其中林地0.1228公顷、草地1.47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5.780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01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11.0157公顷(折合165.2355亩,其中林地9.3484公顷、草地0.9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9公顷、未利用地0.492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811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7.22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7.2241公顷(折合108.3615亩,其中林地0.0078公顷、草地7.1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6.056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94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9444公顷(折合29.166亩,其中林地0.0002公顷、草地1.9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6.059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2391公顷(折合18.5865亩,其中林地1.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46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62公顷(折合0.093亩,其中林地0.006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423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2.089公顷(折合31.335亩,其中林地0.6948公顷、其他农用地1.394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4.850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6.01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鹤城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6.0131公顷(折合90.1965亩,其中林地4.0612公顷、草地1.84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9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3.604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6.6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面积16.6304公顷(折合249.456亩,其中园地1.7376公顷、林地9.8748公顷、其他农用地5.01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鹤城镇按3.90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合计3.7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面积3.732公顷(折合55.98亩,其中园地0.262公顷、林地3.1709公顷、其他农用地0.2991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970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59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上兴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5968公顷(折合23.952亩,其中林地0.1228公顷、草地1.474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5.780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1.01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11.0157公顷(折合165.2355亩,其中林地9.3484公顷、草地0.9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9公顷、未利用地0.492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811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7.22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7.2241公顷(折合108.3615亩,其中林地0.0078公顷、草地7.1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6.056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94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平汉村山顶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9444公顷(折合29.166亩,其中林地0.0002公顷、草地1.93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6.059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1.23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1.2391公顷(折合18.5865亩,其中林地1.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465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0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0.0062公顷(折合0.093亩,其中林地0.006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2.423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7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0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日至**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共和镇大凹村石闸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2.089公顷(折合31.335亩,其中林地0.6948公顷、其他农用地1.3942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和镇按4.850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共和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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