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
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海阳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石 (略) |
转让比例 | 65 |
挂牌价格 | 725.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依据北京中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号):1、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1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纳入评估范围内的1项房屋建筑物及1项构筑物截至评估基准日前已拆除;3、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综合楼处于抵押中。具体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217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②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③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该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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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海阳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昆仑能源投资(山东)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石 (略) |
转让比例 | 65 |
挂牌价格 | 725.7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依据北京中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号):1、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1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纳入评估范围内的1项房屋建筑物及1项构筑物截至评估基准日前已拆除;3、截至评估基准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综合楼处于抵押中。具体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217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②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③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该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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