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碧桂园北国之春五街03幢01号房产转让(二次挂牌)(国资监测编号GR2022NM1003617-2)
[兴安盟]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碧桂园北国之春五街03幢01号房产转让(二次挂牌)(国资监测编号GR2022NM1003617-2)
项目名称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碧桂园北国之春五街03幢01号房产转让(二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09FC*-2 |
挂牌起始日期 | **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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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金城房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略) 临河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灵芝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 (略) 移交我中心涉案资产公开处置的申请报告》(临财国资字【2022】52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临河区人民政府 |
特别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碧桂园北国之春五街03幢01号房产, (略) 临 (略) 移 (略) 临河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目前房产为闲置状态。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不动产查询结果资料显示:该房产目前有权属证书(产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GB00732F*,权利人:高荫国。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相关信息。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 2、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权属变更事宜需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负责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配合办理产权变更联系人王主任,电话:*。办理标的权属变更过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转让方全额承担。 3、受让方受让标的后,转让方无法出具购房发票,仅提供收据。 4、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其中涉及转让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受让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转让指定账户),交付后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和公告转让底价均以评估报告为参考,房屋面积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7、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标的勘验联系人:张洪影,电话:*。 8、以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不动产登记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9、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标的交割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10、关于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要求: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意向受让方勘验标的时需符合标的所在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全国低风险所有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需持健康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须持有到标的所在地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注:依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向转受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 。 3、转让方在收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权属资料交接手续。待转受双方向中心提交权属成功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后,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权属变更过户时,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及转受双方原因无法权属变更过户等情况的,交易双方均可单方提出解除交易合同,如因转让方原因,合同解除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如因受让方原因,合同解除后,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受让方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以上两种情况,转受双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过户期间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内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 00:00:00 至 **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 23:59:59,按系统提示交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5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 00:00:00-**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赵经理 白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技术支持 | 赵经理 * | |
其他 | 勘验联系人:张洪影,电话:* |
项目名称 |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碧桂园北国之春五街03幢01号房产转让(二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09FC*-2 |
挂牌起始日期 | **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 23:59:59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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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金城房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略) 临河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灵芝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以及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 (略) 移交我中心涉案资产公开处置的申请报告》(临财国资字【2022】52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临河区人民政府 |
特别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罕山西街碧桂园北国之春五街03幢01号房产, (略) 临 (略) 移 (略) 临河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目前房产为闲置状态。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不动产查询结果资料显示:该房产目前有权属证书(产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GB00732F*,权利人:高荫国。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相关信息。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 2、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权属变更事宜需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仅负责提供权属变更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配合办理产权变更联系人王主任,电话:*。办理标的权属变更过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转让方全额承担。 3、受让方受让标的后,转让方无法出具购房发票,仅提供收据。 4、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其中涉及转让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受让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转让指定账户),交付后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 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和公告转让底价均以评估报告为参考,房屋面积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7、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标的勘验联系人:张洪影,电话:*。 8、以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不动产登记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9、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标的交割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10、关于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要求:疫情期间勘验现场的意向受让方勘验标的时需符合标的所在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全国低风险所有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需持健康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勘验现场时须持有到标的所在地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注:依国家最新规定执行),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进行现场勘验。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标的交割 | 详见“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转受双方交易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向转受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 。 3、转让方在收到中心的《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权属资料交接手续。待转受双方向中心提交权属成功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后,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权属变更过户时,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及转受双方原因无法权属变更过户等情况的,交易双方均可单方提出解除交易合同,如因转让方原因,合同解除后,转让方无息退还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如因受让方原因,合同解除后,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受让方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以上两种情况,转受双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过户期间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内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 00:00:00 至 ** 23:59:59 | |||
报名手续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 23:59:59,按系统提示交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5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 00:00:00-** 10: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5%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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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赵经理 白经理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 | |
咨询地址 | (略) 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
技术支持 | 赵经理 * | |
其他 | 勘验联系人:张洪影,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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