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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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项目编号JY22JX*
项目名称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宜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2,515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招投标
转让说明事项
项目编号:JY22JX*
项目名称: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标的名称: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挂牌价2,515.00元/月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首日:**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日
延期处理方式:继续拍租
项目简介:标 (略) 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面积约718.35平方米,3.5元/月/平方米,起拍价2515元/月,租期5年,拍租保证金5000元
重要信息披露:1.面积仅供参考,不影响成交价。所有拍租标的不能用于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2.拍租成交后,承租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5000元房屋租赁押金,若毁约、违约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责任由承租人自负。
3.本次公开拍租是按房屋现状拍租和移交,出租人给承租人的房屋改造装修周期为2个月,房屋改造装修周期不列入租赁时间范围之内,自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开始计算房屋改造装修周期,房屋改造装修周期结束后开始计算租赁时间和租金。
4.房屋租金每两年进行递增,递增比例为前一年租金的5%,租金按季交纳,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交纳租金。
5.严禁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后委托人与新的承租人按原合同租赁期限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不得延长原合同中的租赁期限。转租双方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等一切法律责任由转租双方自行解决。
6.改造、租赁期间,承租人对资产进行装修时,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消防验收、备案,图审单位及消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除外),装修图纸须送出租人审核,如需改变房屋结构,须经出租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手续办理及费用由承租人自理。房屋改造、设计、装修、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报批报建手续办理及费用、安全生产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7.承租人在改造、租赁期期间需自费维修房屋渗、漏水、装修、排水安装配套设施、设备等,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固定装修物和设施不可拆毁,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动产除外),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8.在改造租赁期间,产生的各种问题(如消防、噪音、污染、环保以及与四邻纠纷等) 承租人须自行协调解决,费用自理,与出租人无关。
9.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承租人须无条件搬出,期间承租人对房屋所投入的装修费、水电改造、消防验收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风险自负,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补偿。
10.标的物水、电等附属设施按现状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于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网线、专用变压器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更换、开户均由承租人自己协调办理,费用自理。
11.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无条件搬出,期间承租人对房屋所投入的装修费、水电改造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补偿,到期后场地内的固定设施不可拆除、搬离。
12. 改造租赁期间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项目编号JY22JX*
项目名称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宜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2,515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招投标
转让说明事项
项目编号:JY22JX*
项目名称: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
标的名称:宜春市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拍租,挂牌价2,515.00元/月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首日:**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日
延期处理方式:继续拍租
项目简介:标 (略) 官山二路68号(原植保局办公楼、集资楼、车库及仓库),面积约718.35平方米,3.5元/月/平方米,起拍价2515元/月,租期5年,拍租保证金5000元
重要信息披露:1.面积仅供参考,不影响成交价。所有拍租标的不能用于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2.拍租成交后,承租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5000元房屋租赁押金,若毁约、违约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责任由承租人自负。
3.本次公开拍租是按房屋现状拍租和移交,出租人给承租人的房屋改造装修周期为2个月,房屋改造装修周期不列入租赁时间范围之内,自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开始计算房屋改造装修周期,房屋改造装修周期结束后开始计算租赁时间和租金。
4.房屋租金每两年进行递增,递增比例为前一年租金的5%,租金按季交纳,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交纳租金。
5.严禁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后委托人与新的承租人按原合同租赁期限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不得延长原合同中的租赁期限。转租双方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等一切法律责任由转租双方自行解决。
6.改造、租赁期间,承租人对资产进行装修时,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消防验收、备案,图审单位及消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除外),装修图纸须送出租人审核,如需改变房屋结构,须经出租人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手续办理及费用由承租人自理。房屋改造、设计、装修、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费用,报批报建手续办理及费用、安全生产及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7.承租人在改造、租赁期期间需自费维修房屋渗、漏水、装修、排水安装配套设施、设备等,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固定装修物和设施不可拆毁,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动产除外),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8.在改造租赁期间,产生的各种问题(如消防、噪音、污染、环保以及与四邻纠纷等) 承租人须自行协调解决,费用自理,与出租人无关。
9.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承租人须无条件搬出,期间承租人对房屋所投入的装修费、水电改造、消防验收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风险自负,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补偿。
10.标的物水、电等附属设施按现状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于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网线、专用变压器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更换、开户均由承租人自己协调办理,费用自理。
11.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无条件搬出,期间承租人对房屋所投入的装修费、水电改造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对承租人作任何补偿,到期后场地内的固定设施不可拆除、搬离。
12. 改造租赁期间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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