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东风(十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处置的三台机组及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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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东风(十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处置的三台机组及相关资产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京能东风(十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拟处置的三台机组及相关资产项目编号:S*D*
标的名称: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京能东风(十堰) (略) 转让方类别: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北京产权交易所资产类别(实物):设备
资产评估值: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2800 万元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20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动态报价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须提交签署完毕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和《承诺函》,并用自身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次转让资产为经国家能源局批复已关停火电机组资产,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及验核确认,认真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重量、规格、材质、尺寸、完整、功能、性能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向北交所交纳保证金的同时,必须按公告要求,统一提交已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和《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如涉及相关的委托施工协议,须在踏勘现场时提供相关证明以接受转让方的审查。本项目电子签署文件为:《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详见公告附件)。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文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5、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同时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300万元,具体考核条款见《安全拆除协议》,该保证金待正常拆除、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并结清或扣除相关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余额无息退还受让方。《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完毕且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将按照转让方申请,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拆除施工工期: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360日内拆除完毕,并完成建筑物、道路修复及场地整平,履行完受让方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须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02%/天的违约金。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标的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7、拆除过程中,涉及危废、固废等物资,不允许在现场处置或长期暴露放置,受让方须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转运与处置。 8、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 10、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http://**
数据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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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京能东风(十堰) (略) 转让方类别: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北京产权交易所资产类别(实物):设备
资产评估值: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2800 万元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20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动态报价是否自动延期: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略)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须提交签署完毕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和《承诺函》,并用自身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次转让资产为经国家能源局批复已关停火电机组资产,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及验核确认,认真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重量、规格、材质、尺寸、完整、功能、性能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向北交所交纳保证金的同时,必须按公告要求,统一提交已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和《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如涉及相关的委托施工协议,须在踏勘现场时提供相关证明以接受转让方的审查。本项目电子签署文件为:《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安全拆除协议》(详见公告附件)。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文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5、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同时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300万元,具体考核条款见《安全拆除协议》,该保证金待正常拆除、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并结清或扣除相关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余额无息退还受让方。《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完毕且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将按照转让方申请,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拆除施工工期:在《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360日内拆除完毕,并完成建筑物、道路修复及场地整平,履行完受让方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须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02%/天的违约金。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标的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7、拆除过程中,涉及危废、固废等物资,不允许在现场处置或长期暴露放置,受让方须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转运与处置。 8、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 10、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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