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金泰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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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金泰房地产

天津市开发区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金泰房地产项目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天津市开发区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金泰房地产项目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天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市辖区
挂牌价格1,062.21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下,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318万元。 2、若挂牌期间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3、标的房产挂牌转让期间即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及现场踏勘,对标的房产现状予以认可,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4、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 (1)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同意自行对照标的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3)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同意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5)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同意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税费,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未有规定而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同意在受让本标的资产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到租赁期届满,租赁期届满后受让方自行与原承租方协商有关清理、退出、租赁等事宜,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和成本费用。受让方有权自该房产权属过户变更登记完成次日起向该房产承租方收取租金,此前租金归转让方所有; (8)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纳服务费。

天津市开发区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金泰房地产项目

挂牌日期:**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天津市开发区睦宁路70号3-301、302、401、402、501、502金泰房地产项目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天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市辖区
挂牌价格1,062.21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10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下,须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318万元。 2、若挂牌期间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3、标的房产挂牌转让期间即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及现场踏勘,对标的房产现状予以认可,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情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且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4、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 (1)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同意自行对照标的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3)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同意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5)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同意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税费,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未有规定而可能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同意在受让本标的资产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到租赁期届满,租赁期届满后受让方自行与原承租方协商有关清理、退出、租赁等事宜,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和成本费用。受让方有权自该房产权属过户变更登记完成次日起向该房产承租方收取租金,此前租金归转让方所有; (8)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纳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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