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处置津CFS659车辆
天津津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处置津CFS659车辆
标的名称 | 天津津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处置津CFS659车辆 | ||
评估价格(万元) | 11.*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2-05-3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6.*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机动车详情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等相关备查文件。2.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机动车无抵押、无纠纷、无诉讼、无对外租借等情况。3.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共一辆,为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已暂停使用,存放于现场码头库房内至今。车辆电源系统故障,车辆不能正常启动,且该车辆处于漏检状态,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涉及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
注册地 |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056室 | 注册资本 | 40.* | ||
法人代表 | 佟继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X3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1XA | ||
批准单位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2-12-19 | 批准文件名称 | 设备转让备案表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5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2、本项目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蔡丽军 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时至16时)。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 (略) 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5、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的。7、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涉及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8.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9.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10、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附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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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津津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处置津CFS659车辆 | ||
评估价格(万元) | 11.*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2-05-31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账面价值(万元) | 6.*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的机动车详情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等相关备查文件。2.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机动车无抵押、无纠纷、无诉讼、无对外租借等情况。3.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共一辆,为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已暂停使用,存放于现场码头库房内至今。车辆电源系统故障,车辆不能正常启动,且该车辆处于漏检状态,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涉及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
注册地 |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056室 | 注册资本 | 40.* | ||
法人代表 | 佟继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X3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代码 | *1XA | ||
批准单位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2-12-19 | 批准文件名称 | 设备转让备案表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5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2、本项目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蔡丽军 电话:*,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时至16时)。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 (略) 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5、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的。7、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涉及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8.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9.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10、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3.*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 |
附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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