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窑生产线869项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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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窑生产线869项机器设备

(略) 8号窑生产线 869项机器设备

挂牌日期:2022-12-24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 (略) 8号窑生产线 869项机器设备
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耀州区
挂牌价格5,643.0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5
挂牌日期2022-12-24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意向方报名时需电签此承诺函): 1、因本标的为水泥生产机电设备安全环保拆除,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施工资质: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被委托施工企业资质补充要求:除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上资质,还需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本项目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但不限于Hw08(废油)、Hw13(树脂)、Hw34(废酸)、Hw35(废碱)等几项危险废弃物,故意向受让方或委托的施工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废类别须同时包含 HW08、HW13、HW34、HW35),或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企业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内, (略) 转移)签署有合作协议亦可。一般固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应于《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1600万元人民币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拆运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7、受让方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8、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方未按*方要求清运完毕的,*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方承担。 9、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拆除、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拆除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或拆除原有区域内的混凝土地面、房屋、建构筑物(含铁质的行架、廊道等)、安全及消防设施等,如有破坏,受让方按照*方当期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赔偿,或在拆运保证金中扣除。因此所有机器设备拆除时禁止使用整体倾倒的施工方案。若确实因施工需要拆除部分房屋、建构筑物的墙体或门窗(不得破坏整体结构框架)必须征得*方同意,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完工后必须恢复原有功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10、本项目受让方须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

(略) 8号窑生产线 869项机器设备

挂牌日期:2022-12-24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 (略) 8号窑生产线 869项机器设备
资产类别设备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耀州区
挂牌价格5,643.0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5
挂牌日期2022-12-24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意向方报名时需电签此承诺函): 1、因本标的为水泥生产机电设备安全环保拆除,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施工资质: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被委托施工企业资质补充要求:除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上资质,还需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要求,本项目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但不限于Hw08(废油)、Hw13(树脂)、Hw34(废酸)、Hw35(废碱)等几项危险废弃物,故意向受让方或委托的施工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废类别须同时包含 HW08、HW13、HW34、HW35),或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企业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内, (略) 转移)签署有合作协议亦可。一般固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应于《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1600万元人民币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和拆运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7、受让方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8、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方未按*方要求清运完毕的,*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方承担。 9、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拆除、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拆除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或拆除原有区域内的混凝土地面、房屋、建构筑物(含铁质的行架、廊道等)、安全及消防设施等,如有破坏,受让方按照*方当期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赔偿,或在拆运保证金中扣除。因此所有机器设备拆除时禁止使用整体倾倒的施工方案。若确实因施工需要拆除部分房屋、建构筑物的墙体或门窗(不得破坏整体结构框架)必须征得*方同意,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完工后必须恢复原有功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10、本项目受让方须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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