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资产(机器设备)
部分资产(机器设备)
挂牌日期:2022-12-26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长治华润公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机器设备)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长治华润公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价格 | 94.8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2-12-2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28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已充分知悉相关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受让方须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 90日内完成拆卸、移离和复原清场工作,履行完*方责任。超出约定的拆卸、转移、复原清场期限,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交违约金;延期超过15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并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因不可抗力除外)。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运、处理、装卸、吊装、运输、回填、防护等相关费用(如涉及),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转让标的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及交接。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1)同意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知晓本项目标的资产为转让方拟处置的部分资产,同意北交所及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瑕疵做任何保证,以实体现状为准转让,并同意由受让方自行组织运输事宜及承担相关交通、装卸、拆卸等安全责任。 (3)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同意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资产清点、交接等手续。 7.意向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2.5%向交易所支付服务费。 |
挂牌日期:2022-12-26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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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长治华润公交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机器设备)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名称 | 长治华润公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挂牌价格 | 94.89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2022-12-2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时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28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项目挂牌公告期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完全认可及已充分知悉相关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完整性、使用性能方面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是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受让方须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 90日内完成拆卸、移离和复原清场工作,履行完*方责任。超出约定的拆卸、转移、复原清场期限,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1%向转让方交违约金;延期超过15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并终止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因不可抗力除外)。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运、处理、装卸、吊装、运输、回填、防护等相关费用(如涉及),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转让标的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及交接。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递交受让申请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1)同意在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踏勘和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知晓本项目标的资产为转让方拟处置的部分资产,同意北交所及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瑕疵做任何保证,以实体现状为准转让,并同意由受让方自行组织运输事宜及承担相关交通、装卸、拆卸等安全责任。 (3)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同意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资产清点、交接等手续。 7.意向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2.5%向交易所支付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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