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2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9%)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2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9%)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2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9%)

挂牌日期:2022-12-27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2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9%)
转让方名称天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0.02
挂牌价格677.23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2-27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于2016年3月在香港联交所 (略) ,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属于内资股,且不属于H股“全流通”范围。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本项目与 (略) 4.407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07%)项目、 (略) 90.74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5%)项目及 (略) 31.6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52%)项目捆绑转让。如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照各自所持股份数比例进行分配。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203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略) (略) 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和《 (略) (略) 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07]5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 (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4)同意受让本项目的同时,受让 (略) 4.407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07%)项目、 (略) 90.74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5%)项目和 (略) 31.6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52%)项目;(5)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准备相关文件办理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股东变更等手续,转让方给予配合和协助;(6)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2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9%)

挂牌日期:2022-12-27


项目编号S*D*
项目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22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9%)
转让方名称天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略)
转让比例0.02
挂牌价格677.23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2-12-27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1、标的企业于2016年3月在香港联交所 (略) ,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属于内资股,且不属于H股“全流通”范围。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否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4、本项目与 (略) 4.407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07%)项目、 (略) 90.74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5%)项目及 (略) 31.6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52%)项目捆绑转让。如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照各自所持股份数比例进行分配。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203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所涉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所披露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略) (略) 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和《 (略) (略) 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07]5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 (略)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略) 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3)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本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转让;(4)同意受让本项目的同时,受让 (略) 4.407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07%)项目、 (略) 90.74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15%)项目和 (略) 31.6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052%)项目;(5)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准备相关文件办理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股东变更等手续,转让方给予配合和协助;(6)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 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