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62022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3-01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择优确定 |
联系人 | 周经理/023-* |
项目名称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择优确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择优确定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公开募集(含原股东)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17.84%。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并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4、取得行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同意。 | ||
募集资金用途 | 全部用于补充长城 (略) 资本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增资,评估基准日时股东名册上的在册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本公告中所指意向投资方均包含拟参与本次增资的原股东。 2、备查资料:《增资实施方案》,2019-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增资企业名称 | 长城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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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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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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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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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 2、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增资企业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我方知悉增资企业有权在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中选定最终投资方,并自愿接受本次增资的遴选结果;(2)我方已知晓并了解《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公告要求,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我方已符合本项目投资资格,决定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3)本次增资涉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投资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增资企业的持股股东;(4)我方已知晓截止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期,增资企业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若因政策变更、监管审批或其他非增资企业原因导致本次增资项目终止,增资企业有权解除《增资协议》,且增资企业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我方不得因此向增资企业方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赔偿相关损失、费用的要求。(5)我方未与他方组成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增资;(6)我方接受增资企业对我方的最终持股比例进行调整;(7)我方投资资金为我方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合规获得、可用于增资项目的资金,未使用受托(管理)资金等参与本次增资。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3.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自收到重庆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当日起,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6.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7.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或存放于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增资企业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9.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须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增资企业置于重庆联交所的备查文件,并根据增资企业的安排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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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3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要求提交投资申请,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除老股东外的意向投资方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遴选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解释权。谈判评议要点如下: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盈利状况、 (略) 治理等; (3)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资源整合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经验等; (4)根据遴选工作要求,增资企业可以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企业征信报告、自有资金说明等相关资料; (5)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来发展能够形成资源优势互补和战略产业协同(包括不限于资金支持、资产推荐、渠道建设等); (6)意向投资方需认同增资企业的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念,与现有股东方能够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 (7)意向投资方充分尊重、支持现有股东对增 (略) 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能够积极协同、促进增资企业业务发展; (8)具有区域协同优势、支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
项目名称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62022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2-12-30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3-01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择优确定 |
联系人 | 周经理/023-* |
项目名称 |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择优确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择优确定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公开募集(含原股东)资金对应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17.84%。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并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4、取得行业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同意。 | ||
募集资金用途 | 全部用于补充长城 (略) 资本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增资,评估基准日时股东名册上的在册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本公告中所指意向投资方均包含拟参与本次增资的原股东。 2、备查资料:《增资实施方案》,2019-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增资企业名称 | 长城 (略)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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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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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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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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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 2、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增资信息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增资企业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增资信息公告全部内容,同意按照增资信息公告、交易所相关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我方知悉增资企业有权在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中选定最终投资方,并自愿接受本次增资的遴选结果;(2)我方已知晓并了解《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公告要求,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我方已符合本项目投资资格,决定参与本次增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3)本次增资涉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投资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增资企业的持股股东;(4)我方已知晓截止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期,增资企业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若因政策变更、监管审批或其他非增资企业原因导致本次增资项目终止,增资企业有权解除《增资协议》,且增资企业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我方不得因此向增资企业方及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赔偿相关损失、费用的要求。(5)我方未与他方组成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增资;(6)我方接受增资企业对我方的最终持股比例进行调整;(7)我方投资资金为我方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合规获得、可用于增资项目的资金,未使用受托(管理)资金等参与本次增资。 2.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3.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自收到重庆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当日起,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4.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5.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6.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7.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价款应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或存放于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8.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增资企业应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9.增资企业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须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增资企业置于重庆联交所的备查文件,并根据增资企业的安排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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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3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要求提交投资申请,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除老股东外的意向投资方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遴选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解释权。谈判评议要点如下: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盈利状况、 (略) 治理等; (3)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资源整合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经验等; (4)根据遴选工作要求,增资企业可以要求意向投资方提供企业征信报告、自有资金说明等相关资料; (5)意向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来发展能够形成资源优势互补和战略产业协同(包括不限于资金支持、资产推荐、渠道建设等); (6)意向投资方需认同增资企业的价值观和企业经营理念,与现有股东方能够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 (7)意向投资方充分尊重、支持现有股东对增 (略) 治理结构的考虑和安排,能够积极协同、促进增资企业业务发展; (8)具有区域协同优势、支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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