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长庚宾馆土地及地面构筑物
江油市长庚宾馆土地及地面构筑物
项目名称: | 江油市长庚宾馆土地及地面构筑物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攀钢集团四川长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土地使用权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541.9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60】万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2.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将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应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供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见附件)。 6.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递交申请则视同承诺以下事项: (1)本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房屋和土地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 (2)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3)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 (4)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5)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方同意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 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确认。该确认完成后,转让方即已完成标的资产交付的义务; (7)本方同意标的资产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资产交付之前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付之后由受让方承担; (8)本方同意在标的资产交付1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配合; (9)本方同意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基础服务费,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3%。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江油市长庚宾馆土地及地面构筑物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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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攀钢集团四川长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土地使用权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541.94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60】万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2.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3.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将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应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基于自身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需提供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见附件)。 6.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递交申请则视同承诺以下事项: (1)本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房屋和土地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北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 (2)本方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3)本方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 (4)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 (5)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方同意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 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确认。该确认完成后,转让方即已完成标的资产交付的义务; (7)本方同意标的资产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资产交付之前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付之后由受让方承担; (8)本方同意在标的资产交付1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配合; (9)本方同意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7.本项目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基础服务费,基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3%。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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