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华城滨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金华城滨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1%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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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1-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02-08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579-*手机号:* |
关注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浙交所”)公开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预披露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预披露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预披露信息的任何主体的要约;
(2)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对转让标的、价格和处置方案作出调整;
(3)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披露或交易的依据,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正式披露为准。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金东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299号浙中总部经济中心1号楼2楼201室 |
法定代表人 | 卢品良 | ||
成立日期 | 2022-11-07 | 注册资本(万元) | 45,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3MH2C9R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略) | 1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0.00 | 0.0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00 | 0.00 | 0.00 | |
审计机构 | / | ||
以下数据出自2022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3150.* | 93150.* | 0.*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9R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本次转让行为须履行批准程序,转让方在获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同意后进行正式公告。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以下资格条件须同时满足: 1.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须为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中国境内企业; 2.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公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近三年(2019、2020、2021)的财务经济状况(以当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同时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剔除预收款的每年资产负债率均不得大于70%;(2)每年净负债率均不得大于100%;(3)每年现金短债比均不得小于1倍; 4.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需具有10万方以上商住项目全过程操盘经验;拟派项目营销总监需具有10万方以上商住项目销售业绩;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其他披露事项 | 包括但不限于:1.目标地块的开发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横十路以北、栖凤街以西、横九路以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体指标及要求执行。2.本项目在股转挂牌披露期间,项目公司可能会进行部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管理工作、方案设计、清表、地质勘察、三通一平、土石方外运及回填和现场围护等),如有产生相关合理费用的,受让方应予以认可。3.项目公司尚未支付目标地块第二期土地价款,第二期土地价款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 (略) 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于2022年8月17日;2022年11月15日,转让方、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由项目公司概括承受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4. (略) 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 |
手机号 | * | |||
传真 | 邮箱 | *@*63.com | ||
地址 | (略) 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8楼(806室、807室、808室)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宣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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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华城滨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及对金华城滨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1%债权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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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1-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02-08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579-*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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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浙交所”)公开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预披露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预披露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预披露信息的任何主体的要约;
(2)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对转让标的、价格和处置方案作出调整;
(3)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披露或交易的依据,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正式披露为准。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所在地区 | (略) - (略) -金东区 | 注册地(住所) | (略) 金东区多湖街道宾虹东路299号浙中总部经济中心1号楼2楼201室 |
法定代表人 | 卢品良 | ||
成立日期 | 2022-11-07 | 注册资本(万元) | 45,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C3MH2C9R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略) (略) | 1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 | 0.00 | 0.0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00 | 0.00 | 0.00 | |
审计机构 | / | ||
以下数据出自2022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3150.* | 93150.* | 0.*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59R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本次转让行为须履行批准程序,转让方在获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同意后进行正式公告。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以下资格条件须同时满足: 1.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须为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中国境内企业; 2.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公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近三年(2019、2020、2021)的财务经济状况(以当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同时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剔除预收款的每年资产负债率均不得大于70%;(2)每年净负债率均不得大于100%;(3)每年现金短债比均不得小于1倍; 4.意向受让方(报名主体)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需具有10万方以上商住项目全过程操盘经验;拟派项目营销总监需具有10万方以上商住项目销售业绩;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其他披露事项 | 包括但不限于:1.目标地块的开发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横十路以北、栖凤街以西、横九路以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体指标及要求执行。2.本项目在股转挂牌披露期间,项目公司可能会进行部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管理工作、方案设计、清表、地质勘察、三通一平、土石方外运及回填和现场围护等),如有产生相关合理费用的,受让方应予以认可。3.项目公司尚未支付目标地块第二期土地价款,第二期土地价款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 (略) 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于2022年8月17日;2022年11月15日,转让方、项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由项目公司概括承受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4. (略) 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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