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台经济开发区电力设备储备中心工程新建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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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台经济开发区电力设备储备中心工程新建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1.结论

1.1.1.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识别结论

芦台经济开发区电力设备储备中心工程新建项目用地地块总面积为1699.46㎡,经过对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结果和现场踏勘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调查单位认为不同的调查方式得出的结论之间基本能够互相印证,调查结果是真实可靠的。

(1)通过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芦台经济开发区电力设备储备中心工程新建项目用地地块一直为农用地,主要种植水稻等农作物,考虑地块种植历史和北侧施工活动的影响,确定调查地块内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和六六六和滴滴涕。

(2)通过对调查地块周边村庄、企业的分析,识别周边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因子有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石油烃、*醛、铝、锌、锰、硫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总磷和氨氮等。

综上,根据地块周围工矿企业存在情况,判定存在污染源以及特征污染因子,因此本次需要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因子和45项+pH值、铝、锌、锰、总磷、硫化物、石油烃、*醛、氨氮、氯化物、硫酸盐、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地下水需要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的35项基本因子和镍、总磷、石油烃、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醛、碳酸盐、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等。

初步认为:地块内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大,故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开展第二阶段污染确定工作,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情况。

1.1.2.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地块历史和现状情况,在该地块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最终确定本地块内设置土壤采样点位3个,并在地块外部区域的垂直轴向上人为扰动较少的点位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以明确地块周边土壤本底值。

在场地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采样点位,最大取样深度为6.5m,共计土壤样品12件、平行样2件,对照点样品4件,总计18件样品。调查地块内所有点位重金属铜、镍、镉、铅、汞、砷、铝、锰、锌和pH、石油烃、总磷、氨氮、氯离子和硫酸根均有检出,硫化物部分点位有检出,其他检测因子未检出;检出项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共布设2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对照点1个,送检3个地下水样品。本次检测共检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5项基本因子和镍、总磷、石油烃、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醛、碳酸盐、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钠、氨氮砷、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总磷、碳酸根均有检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DX0301点位有检出,其他因子未检出,但均未超过标准值《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II类标准值。

调查结果表明,本次检出的物质均未超出筛选值,可认定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按规划安全利用,无需对本地块进行详细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

1.2.建议

本项目是基于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对地块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采样监测,并形成调查结论。在调查工作完成和地块开始开发利用期间,业主单位应做好管控措施,避免在此期间地块内产生新的污染。

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对地块造成污染,并应及时进行跟踪观测。在地块开挖取土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气味的地方,如果发现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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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结论

1.1.1.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识别结论

芦台经济开发区电力设备储备中心工程新建项目用地地块总面积为1699.46㎡,经过对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结果和现场踏勘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调查单位认为不同的调查方式得出的结论之间基本能够互相印证,调查结果是真实可靠的。

(1)通过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得知,芦台经济开发区电力设备储备中心工程新建项目用地地块一直为农用地,主要种植水稻等农作物,考虑地块种植历史和北侧施工活动的影响,确定调查地块内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和六六六和滴滴涕。

(2)通过对调查地块周边村庄、企业的分析,识别周边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因子有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石油烃、*醛、铝、锌、锰、硫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总磷和氨氮等。

综上,根据地块周围工矿企业存在情况,判定存在污染源以及特征污染因子,因此本次需要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因子和45项+pH值、铝、锌、锰、总磷、硫化物、石油烃、*醛、氨氮、氯化物、硫酸盐、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地下水需要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的35项基本因子和镍、总磷、石油烃、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醛、碳酸盐、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等。

初步认为:地块内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大,故为安全起见,建议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开展第二阶段污染确定工作,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情况。

1.1.2.第二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根据地块历史和现状情况,在该地块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最终确定本地块内设置土壤采样点位3个,并在地块外部区域的垂直轴向上人为扰动较少的点位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以明确地块周边土壤本底值。

在场地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采样点位,最大取样深度为6.5m,共计土壤样品12件、平行样2件,对照点样品4件,总计18件样品。调查地块内所有点位重金属铜、镍、镉、铅、汞、砷、铝、锰、锌和pH、石油烃、总磷、氨氮、氯离子和硫酸根均有检出,硫化物部分点位有检出,其他检测因子未检出;检出项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共布设2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对照点1个,送检3个地下水样品。本次检测共检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5项基本因子和镍、总磷、石油烃、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醛、碳酸盐、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钠、氨氮砷、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总磷、碳酸根均有检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DX0301点位有检出,其他因子未检出,但均未超过标准值《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III类标准值。

调查结果表明,本次检出的物质均未超出筛选值,可认定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按规划安全利用,无需对本地块进行详细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

1.2.建议

本项目是基于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对地块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采样监测,并形成调查结论。在调查工作完成和地块开始开发利用期间,业主单位应做好管控措施,避免在此期间地块内产生新的污染。

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对地块造成污染,并应及时进行跟踪观测。在地块开挖取土过程中,需要观察是否有在调查阶段中没有发现的污染,例如地下埋藏物和有明显气味的地方,如果发现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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