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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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4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龙口镇协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4.03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2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龙口镇协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龙口镇协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4.0346公顷(折合60.519亩,其中园地1.9697公顷、林地1.4866公顷、未利用地0.5783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4.199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月1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4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龙口镇中七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4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2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龙口镇中七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龙口镇中七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5458公顷(折合8.187亩,其中园地0.0771公顷、林地0.468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2.937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月12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4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龙口镇协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4.03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2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龙口镇协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龙口镇协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4.0346公顷(折合60.519亩,其中园地1.9697公顷、林地1.4866公顷、未利用地0.5783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4.1991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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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2〕94号文)精神,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龙口镇中七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0.54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2月6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2022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 (略) 龙口镇中七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 (略) 龙口镇中七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面积0.5458公顷(折合8.187亩,其中园地0.0771公顷、林地0.4687公顷)。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 (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龙口镇按2.937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单位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略) 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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