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机动车1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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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机动车1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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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机动车14辆
挂牌价:17.488万元
?保证金: 5.2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2023-01-16
挂牌期满日期:2023-02-01
首次挂牌到期时间:2023-02-01
延牌周期:5工作日
延牌次数:-
地方国资物权
?发布机构:重庆联交所集团开州支所
?项目受理联系人:吴瑕/023-*
?联系地址: (略) 开州区九龙宾馆综合楼二楼
?标的踏勘联系人:吴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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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系重庆宏畅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机动车14辆,详情及存放地点见《附件明细表》。标的评估值为17.488万元,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17.488万元协议或竞价整体转让。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5.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未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看标的。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现场查看,可联系转让方衔接查看事宜。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在标的存放地点按现状移交。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转移、运输及向转让方提交每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等,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本次转让的报废机动车辆须受让方自行提供拆解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部件的使用或出售需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十、若标的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品质等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转让底价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26%收取,较转让底价增值的部分按5%收取。

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明细表》。

报名联系人:吴瑕

报名电话:023-* (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址:重庆联交所开州支所(重庆开州区九龙宾馆综合办公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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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5.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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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未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看标的。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现场查看,可联系转让方衔接查看事宜。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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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转让的报废机动车辆须受让方自行提供拆解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部件的使用或出售需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十、若标的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品质等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转让底价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26%收取,较转让底价增值的部分按5%收取。

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附件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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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5.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未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看标的。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现场查看,可联系转让方衔接查看事宜。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在标的存放地点按现状移交。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标的转移、运输及向转让方提交每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等,由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本次转让的报废机动车辆须受让方自行提供拆解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部件的使用或出售需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十、若标的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品质等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转让底价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26%收取,较转让底价增值的部分按5%收取。

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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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挂牌期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5.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转让方未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看标的。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现场查看,可联系转让方衔接查看事宜。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或是否能委托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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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转让的报废机动车辆须受让方自行提供拆解场地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部件的使用或出售需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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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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