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贵阳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暂行)的公告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贵阳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暂行)的公告
为合理反映燃料价格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的影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略)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出租汽车运营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委员会决定建 (略) 区出租汽车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暂行)(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行联动机制的对象和范围
(略) 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的出租汽车。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 (略) 区出租汽车燃料品种以车用M100*醇为主,多种燃料类型并存的实际情况,将联动机制的测算燃料分为92号汽油、车用M100*醇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汽车,将油价—运价联动机制名称修改为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一)以92号汽油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
1.《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和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8〕123号)关于联动机制的规定继续执行,将燃油附加费名称修改为燃料附加费。
2.当92号汽油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7.22元/升时,收取1元/车次燃料附加费;当92号汽油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9.04元/升时,收取2元/车次燃料附加费;当92号汽油平均销售价格低于7.22元/升时,停止收取燃料附加费。
3.每半年为一个测算周期,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测算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4.本机制适用于以燃油(含油电混合、油气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
(二)以车用M100*醇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
1.当车用M100*醇燃料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3.10元/升时,收取1元/车次的燃料附加费;当车用M100*醇燃料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3.74元/升时,收取2元/车次的燃料附加费;当车用M100*醇燃料平均销售价格低于3.10元/升时,停止收取燃料附加费。
2.以半年为一个测算周期,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
3.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4.本机制适用于以车用M100*醇(含*醇和电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
三、相关要求
公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3月5日,各种燃料类型的出租汽车均执行以92号汽油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2023年3月6日起,以车用M100*醇(含*醇和电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执行以车用M100*醇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以燃油(含油电混合、油气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执行以92号汽油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委员会将继续密切关注联动机制执行情况,适时对联动机制予以调整和完善。
附件:《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交通委员会关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暂行)的公告》解读.docx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为合理反映燃料价格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的影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略)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出租汽车运营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委员会决定建 (略) 区出租汽车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暂行)(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行联动机制的对象和范围
(略) 区(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的出租汽车。
二、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 (略) 区出租汽车燃料品种以车用M100*醇为主,多种燃料类型并存的实际情况,将联动机制的测算燃料分为92号汽油、车用M100*醇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汽车,将油价—运价联动机制名称修改为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一)以92号汽油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
1.《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和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8〕123号)关于联动机制的规定继续执行,将燃油附加费名称修改为燃料附加费。
2.当92号汽油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7.22元/升时,收取1元/车次燃料附加费;当92号汽油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9.04元/升时,收取2元/车次燃料附加费;当92号汽油平均销售价格低于7.22元/升时,停止收取燃料附加费。
3.每半年为一个测算周期,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测算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4.本机制适用于以燃油(含油电混合、油气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
(二)以车用M100*醇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
1.当车用M100*醇燃料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3.10元/升时,收取1元/车次的燃料附加费;当车用M100*醇燃料平均销售价格达到或超过3.74元/升时,收取2元/车次的燃料附加费;当车用M100*醇燃料平均销售价格低于3.10元/升时,停止收取燃料附加费。
2.以半年为一个测算周期,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
3.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4.本机制适用于以车用M100*醇(含*醇和电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
三、相关要求
公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3月5日,各种燃料类型的出租汽车均执行以92号汽油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2023年3月6日起,以车用M100*醇(含*醇和电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执行以车用M100*醇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以燃油(含油电混合、油气混合)提供动力的出租汽车,执行以92号汽油为测算燃料的联动机制。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委员会将继续密切关注联动机制执行情况,适时对联动机制予以调整和完善。
附件:《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交通委员会关 (略) 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暂行)的公告》解读.docx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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