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b22e8b094d4e0aa8279024c818af87)学院路57、59号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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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路57、59号
标的名称学院路57、59号
项目编码DSCQ*C* 挂牌价格85,700 元/年
价格说明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1-17
是否联合出租挂牌截止日期2023-02-02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1.本次出租标的为分 (略) (略) 路、人民北路、杨山路、绿心南路等地段共计10处国有房产,建筑面积约109.05㎡起,标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略) 中区10处国有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现场。

2.本次出租,部分标的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原承租方仍在使用,出租方已发函告知此次出租事项,成交后,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移交。原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有继续承租意向的,应在标的挂牌期内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报名参与,逾期未报名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3.本次出租的部分标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风险,请意向承租方提前注意风险,若因此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所有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所缴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4.标的经营业态范围:其中1号标的不得经营餐饮,所有标的经营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5.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0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6.现场踏勘咨询电话:杜先生,0833-*。

标的简介
标的号 门牌号 面积(㎡) 年租金起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优先权人 原合同起止时间 租期(年) 增加幅度(元) 延时报价 备注
1 学院路57、59号 203.82 85700 20000 空置 \ 5 200 120秒 通水电、不得经营餐饮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 (略)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K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中区春华路28号
注册资本(万元)53,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叔勇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中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T0BQ0Q
批准单位名称 (略) (略)
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2022-11-08
批准文号第18期(总第96期)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85,700 元/年
价格说明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原承租方继续承租的不再收取租赁保证金;新承租方租赁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20%收取(四舍五入到百元),单个标的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没有欠费或承租方无其他违约行为下,承租方将标的完好交还后30日内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相关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
租赁期限5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标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定的成交结果和《 (略) 中区10处国有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所载标的租赁期间保证金场外自行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标的成交后,承租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在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 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三、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五年,租金按年度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五、成交后,由承租方自行对出租标的的水电入户、玻璃门、卷帘门及门锁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改造及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退租时,改造后的设施、设备产权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若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用于特殊行业经营,或因承租方二次装修导致租赁标的状况变化,不能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标的成交后,已出租标的,如最终承租方为原承租方,续签合同时不再另行办理移交手续,租赁起始时间自原租赁合同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最终承租方非原承租方,出租方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次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清场、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首年成交租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七、若最终承租方非原承租方的,标的新承租方享有一个月免租期(免租期不计入租期),免租期自出租方向承租方出具《交房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如因经营困难及其他原因需要转租标的的,应承租方与拟租赁方双方到出租方租赁窗口递交书面转租申请,经出租方现场核查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手续(承租方新签订租赁合同不足六个月和剩余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转租)。

九、租赁期满一年后,若承租方因经营困难及其他原因需要退租标的的,应提前30日向出租方递交退租申请书,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租金据实结算, (略) (或出租方指定部门)开具的《房屋设施、设备及费用交接单》到出租方办理退租手续。

十、若租赁标的合同期内因拆迁安置需要,用于还房安置的,从安置之日起,本合同出租方即变更为产权安置人,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租赁标的现状交接手续。自安置之日起,承租方不再享受出租方制订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如有)。

十一、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出具《交房通知书》当日到租赁 (略) 领取钥匙、接收房屋,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十二、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十四、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五、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六、《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七、本公告及附件均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八、其他事项详见《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2-02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等;

8.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操作
出租明细表(公开) 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12-租赁合同 登录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动态报价
学院路57、59号
标的名称学院路57、59号
项目编码DSCQ*C* 挂牌价格85,700 元/年
价格说明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2023-01-17
是否联合出租挂牌截止日期2023-02-02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1.本次出租标的为分 (略) (略) 路、人民北路、杨山路、绿心南路等地段共计10处国有房产,建筑面积约109.05㎡起,标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略) 中区10处国有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现场。

2.本次出租,部分标的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原承租方仍在使用,出租方已发函告知此次出租事项,成交后,由出租方负责清场移交。原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有继续承租意向的,应在标的挂牌期内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报名参与,逾期未报名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3.本次出租的部分标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风险,请意向承租方提前注意风险,若因此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所有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所缴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4.标的经营业态范围:其中1号标的不得经营餐饮,所有标的经营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经营黄、赌、毒及其它违法行业,涉及经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5.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200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6.现场踏勘咨询电话:杜先生,0833-*。

标的简介
标的号 门牌号 面积(㎡) 年租金起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优先权人 原合同起止时间 租期(年) 增加幅度(元) 延时报价 备注
1 学院路57、59号 203.82 85700 20000 空置 \ 5 200 120秒 通水电、不得经营餐饮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 (略) (略)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K
经济类型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略)
所在地区四川 (略)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略) 中区春华路28号
注册资本(万元)53,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叔勇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中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2T0BQ0Q
批准单位名称 (略) (略)
批准文件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2022-11-08
批准文号第18期(总第96期)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85,700 元/年
价格说明挂牌价格为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期间保证金,原承租方继续承租的不再收取租赁保证金;新承租方租赁保证金按首年租金的20%收取(四舍五入到百元),单个标的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没有欠费或承租方无其他违约行为下,承租方将标的完好交还后30日内出租方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拖欠的租金、拖欠的物管费、水电气费等相关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及承租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损害赔偿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期间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期间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行使追索权。

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
租赁期限5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出租标的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确定的成交结果和《 (略) 中区10处国有房产公开出租明细表》所载标的租赁期间保证金场外自行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应于《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期间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四、标的成交后,承租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在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收到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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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 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出租标的未涉及抵押设定或有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分权受到限制,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无针对出租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

三、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在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视作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五年,租金按年度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五、成交后,由承租方自行对出租标的的水电入户、玻璃门、卷帘门及门锁等设施、设备进行施工、改造及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退租时,改造后的设施、设备产权全部无偿归出租方所有。若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用于特殊行业经营,或因承租方二次装修导致租赁标的状况变化,不能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标的成交后,已出租标的,如最终承租方为原承租方,续签合同时不再另行办理移交手续,租赁起始时间自原租赁合同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最终承租方非原承租方,出租方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次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清场、移交。若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仍不能清场顺利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首年成交租金并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同时解除《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七、若最终承租方非原承租方的,标的新承租方享有一个月免租期(免租期不计入租期),免租期自出租方向承租方出具《交房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如因经营困难及其他原因需要转租标的的,应承租方与拟租赁方双方到出租方租赁窗口递交书面转租申请,经出租方现场核查并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手续(承租方新签订租赁合同不足六个月和剩余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转租)。

九、租赁期满一年后,若承租方因经营困难及其他原因需要退租标的的,应提前30日向出租方递交退租申请书,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出租方不予退还承租方租赁期间保证金,租金据实结算, (略) (或出租方指定部门)开具的《房屋设施、设备及费用交接单》到出租方办理退租手续。

十、若租赁标的合同期内因拆迁安置需要,用于还房安置的,从安置之日起,本合同出租方即变更为产权安置人,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租赁标的现状交接手续。自安置之日起,承租方不再享受出租方制订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如有)。

十一、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出具《交房通知书》当日到租赁 (略) 领取钥匙、接收房屋,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十二、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三、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现状、移交情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十四、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由出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

十五、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六、《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标的的,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十七、本公告及附件均为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八、其他事项详见《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保证金条款交纳金额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交纳截止时间2023-02-02 16:00:00
交纳注意事项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 (略) 乐山分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1084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若有余额,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5.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 (略) 中心城区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等;

8.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 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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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动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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