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货期间,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合法合规提货清运,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受让方提货清运不当,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并造成转让方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提货期间,受让方必须为参与木材提货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提货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转让方不负一切责任和连带责任,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赔偿。 3.提货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受让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转让方监督检查。 4.提货期间,受让方在林木运输过程中应接受转让方的检查和监督。未按规定提货,造成转让方损失的,除赔偿转让方损失外,由受让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货区域周边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受让方另行付费赔偿。 5.受让方需在提货期限到期前将林木提货完毕,到期后受让方应停止提货行为,未提货完毕的林木视为受让方的废弃物,转让方有权收回并进行处置。 6.提货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转让合同仍有效。因受让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下一轮招租活动。 7.提货期间,如遇下列情况,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林木,已缴纳的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1)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转让费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转让合同》无法 (略) 政府相关政策必须进行资产处置且一定要收回时。 (3)受让方在采伐、运输期限内私自超区域采伐。 (4)受让方在采伐区域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5)受让方擅自改变提货区域土地的形态和性质。 (6)受让方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 (7)受让方承租后用于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的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 (8)受让方承租后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8.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政府规划、 (略) 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转让价款按实际提货数量结算,转让方退回多收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在木材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木材运输线路、堆放场地等一切因提货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规定提货区域以外的山林中自行开劈提货路线(在山林中开劈提货路线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还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货期间不得损坏标记林木界线,否则按森林法规定给予处罚。 10.转让林木由受让方实施提货,因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1.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向受让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若受让人需要税务专用发票,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据实承担。 12.竞价人应详细、认真咨询,实地勘察本次公开标的全面情况,并应全面、仔细地阅读挂牌竞价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规则,有疑问的在竞价前提出咨询,竞价人报名参与挂牌竞价,即表明竞价人对标的和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已完全了解。挂牌竞价成交后,不得以未咨询或对标的不了解而提出异议或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