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83破5号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申报、一债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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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583破5号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申报、一债会时间

(略) (略)

公 告

(2023)苏 0583破 5号

2023年 1月 6日,本院作出(2022)苏 0583破申 15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昆山金碧辉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瑞 (略) 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3年 2月 25日前向昆山金碧辉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邮寄及现场申报地址: (略) 工业园区苏桐路 37号2号楼 512室;联系人:郭律师 0512-*、李律师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昆山金碧辉 (略)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昆山金碧辉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3年 3月 6日下午召开,开会方式等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略) (略)

公 告

(2023)苏 0583破 5号

2023年 1月 6日,本院作出(2022)苏 0583破申 15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昆山金碧辉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瑞 (略) 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3年 2月 25日前向昆山金碧辉 (略) 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邮寄及现场申报地址: (略) 工业园区苏桐路 37号2号楼 512室;联系人:郭律师 0512-*、李律师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昆山金碧辉 (略)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昆山金碧辉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3年 3月 6日下午召开,开会方式等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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