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004号)天津渤海轮渡航运有限公司一艘“渤海金珠”滚装船转让
(2023年第2004号)天津渤海轮渡航运有限公司一艘“渤海金珠”滚装船转让
项目编号 | LN2023DF* |
---|---|
项目名称 | (2023年第2004号)天津渤海轮渡航运有限公司一艘“渤海金珠”滚装船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0,50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3-01-10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以及办理相关权证所涉及一切费用(如:船舶检验费、登记费、公证费、制证费等)按照国家或国际有关规定缴纳,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3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渤海金珠”滚装船、备品备件、船级证书、图纸、手册、其他在船证书、技术文件(但不包括ISM和其他特定只属于转让方或经营人的文件)、燃料油、润滑油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船舶的维护、安全管理、移船等责任及发生的与船舶相关的一切费用、风险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同意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 |
项目编号 | LN2023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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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3年第2004号)天津渤海轮渡航运有限公司一艘“渤海金珠”滚装船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0,50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3-01-10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以及办理相关权证所涉及一切费用(如:船舶检验费、登记费、公证费、制证费等)按照国家或国际有关规定缴纳,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若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3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渤海金珠”滚装船、备品备件、船级证书、图纸、手册、其他在船证书、技术文件(但不包括ISM和其他特定只属于转让方或经营人的文件)、燃料油、润滑油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自《资产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船舶的维护、安全管理、移船等责任及发生的与船舶相关的一切费用、风险及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同意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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