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007号)锦西石化(上市)热电生产部2021年二期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日常检维修产生的一批废钢铁、废旧或报废电气设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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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007号)锦西石化(上市)热电生产部2021年二期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日常检维修产生的一批废钢铁、废旧或报废电气设备转让

(2023年第1007号)锦西石化(上市)热电生产部2021年二期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日常检维修产生的一批废钢铁、废旧或报废电气设备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LN2023DF*
项目名称(2023年第1007号)锦西石化(上市)热电生产部2021年二期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日常检维修产生的一批废钢铁、废旧或报废电气设备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中国石 (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0.26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0
挂牌日期2023-01-18
交易方式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现场踏勘日12: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预估交易价款的30%。 5、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预估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确认资产现状并签署《资产现状确认单》,同时,受让方须委派相关人员进场保管标的资产(原则上受让方在标的资产的每个存放地点进驻的保管人员不得少于1人)。自《资产现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仅负有善良协助管理义务。 (5)同意本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内部审批手续,《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并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预估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交纳

(2023年第1007号)锦西石化(上市)热电生产部2021年二期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日常检维修产生的一批废钢铁、废旧或报废电气设备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LN2023DF*
项目名称(2023年第1007号)锦西石化(上市)热电生产部2021年二期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日常检维修产生的一批废钢铁、废旧或报废电气设备转让项目
资产类别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中国石 (略) (略)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0.26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0
挂牌日期2023-01-18
交易方式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现场踏勘日12: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 (略) 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 (略)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预估交易价款的30%。 5、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预估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确认资产现状并签署《资产现状确认单》,同时,受让方须委派相关人员进场保管标的资产(原则上受让方在标的资产的每个存放地点进驻的保管人员不得少于1人)。自《资产现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仅负有善良协助管理义务。 (5)同意本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内部审批手续,《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并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预估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6)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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